第三,农业依然是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的方式,尽管“无工不富,无商不活”,大多数人还是愿意围着自己的“一亩三分田”打转,日子就在田头地脚、屋前屋后延续。这种生活方式与城镇生活方式迥然不同。在乡村,没有上下班时间,法定假日没有多大意义,一切安排都以农活是否繁忙为基础。闲的时候,天天都“放假”;忙的时候,腊月三十都下地干活。乡村生活不是刻板的,但绝非无规律;乡村生活不是快节奏的,但人们绝非慵懒;乡村生活不是豪华时尚的,但绝非粗鄙凑合……总之,乡村生活安谧宁静、自然惬意,吃得饱、穿得暖、住得大气、子女争气……凡此种种,便是乡村人世最大的幸福。
以上诸端,便是我所认识与体验的乡土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现代法律的命运如何呢?我们还是先弄清究竟何为现代法律吧。
三、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系统而清晰地认识现代法律不是件容易事,从其基本特征上把握则可以比较快捷地认识其概貌。然而,现代法律的特征也是复杂的,在此,我无力进行一种科学的归纳,我想做的乃是,从不同角度来看,现代法律有不同的特征。
从现代法律产生的背景来看,现代法律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的产物。在此种社会基础存在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两大体系,这打破了以往国家垄断社会、政治涵括社会的格局,使法律由主权者命令的单向度强制状态解脱出来,成为国家和社会、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间互约的价值准则和操作规则。⑥
从现代法律的思想渊源来看,自由、平等、民主、宪政、人权……凡此种种,为现代法律提供思想根基。
从现代法律的精神来看,大抵有私法自治精神、主体的自主和自由精神、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精神、程序正义精神、宽容精神等。
从现代法律的运行来看,其生成依赖于专职的立法人员,经由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讨论、表决通过,从形式上体现了民主;其实现须经过守法、执法、司法诸方面、诸过程,外加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从现代法律的调整机制来看,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⑦现代法律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从现代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被纳入其中,由此形成了庞大的部门法。从传统上看,法律基本上限于
刑法和民法,调整范围较小,许多方面由道德伦理等规制,部门法不发达。而在现代法律的家门之下,不仅传统民法和
刑法有了新的体系与价值,许多新兴法律部门更是异军突起,诸如环境法、网络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