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犯罪的责任承担主体来看,国家犯罪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有本质的差别。
国家犯罪虽然是由国家行为具体主体的或机构或个人造成,但是,造成国家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并不对国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是由国家对于国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国家对这些机构和个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时候,已是国家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机关的内部处分问题,并不影响到国家犯罪的法律责任由国家来唯一承担的独特法律特性,所以,国家犯罪行为主体与国家犯罪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分离的。但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不同,在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时候,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因为自身的过错而触犯法律构成职务犯罪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因此,在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中,犯罪行为主体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一致的。
第三、国家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必要性区别。
国家犯罪并不考虑国家行为主体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并不以国家犯罪行为主体的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国家犯罪是无过错责任,国家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并不是国家犯罪的必备因素。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同,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必须以国家公职人员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国家公职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主观罪过要素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必备条件。
第四、国家犯罪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国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对于职务活动的管理秩序。因此,国家犯罪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上有本质的区别。国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比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大,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所侵犯的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对于职务活动的管理秩序只是国家治理秩序的一部分。国家犯罪所犯的客体是不仅包括了国家治理秩序整体,也包括了公民合法权益。在有国家治理权力发挥作用的地方,都有可能产生国家犯罪。
第五、国家犯罪的产生是必然的,而对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并不必然进行职务犯罪行为。
国家犯罪的存在是伴随着国家治理公共权力的存在而作为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一种非正常现象而恒在的,并不存在某个国家完全消灭了国家犯罪的情况。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一样,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带有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的因素。从偶然性因素来说,并不注定国家公职人员必然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实际上是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作用下的偶然性结果,没有任何国家公职人员从一开始就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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