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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国家犯罪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蒋福财


【关键词】国家犯罪  国家公职人员  职务犯罪
【全文】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进行国家治理时行使国家治理权力的职务上便利,进行违背国家治理法律,破坏国家行为规则的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主要表现为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为满足私欲或其它不良目的,滥用国家治理职权力,或者对属于自己治理权限范围内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国家公职人员的这些职务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的职务行为管理规则,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破坏了国家治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其本质特征是对国家职务行为治理秩序的合法、合理、正义性的侵害,是国家公共权力腐败最严重、最集中的表现,具有极其严重的后果。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制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破坏国家公共权力合法性基础,破坏国家权力存在的必要公民群众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还会引发社会动荡,引起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破坏公民对于国家的信赖感情,破坏国家稳定,对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带来极大的危害,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最大隐患之一。
  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犯罪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治理的法律和原则,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为了一己私利,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腐蚀、破坏现存的正当国家治理关系。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用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突出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全世界各国都存在的犯罪现象,使世界各国深受其害。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与国家治理权力的性质、国家治理目标和宗旨不符,因此,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切不可等闲视之。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从根本上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对国家公共权力、国家形象的侵害、腐蚀和亵渎,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损毁了国家存在的合法基础,是公民最痛恨的主要腐败现象。而以历史的眼光视来看,历史上朝代的更替,国家的衰亡,主要是由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的腐败行行逐渐腐蚀了国家公共权力存在的公民基础或破坏了国家公共权力存在的合法源泉。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伴随关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而存在,古今恒有。在政治文明日益发展的今天,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国家毒瘤、痼疾,对现代国家治理秩序造成极端破坏。由于现代公民素质的提高,对国家治理事务的关注热情空前提高,尽管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公民对职务犯罪是敏感的。职务犯罪是国家治理主体与公民之间矛盾存在的根源之一,由此必会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预防和惩治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要走法制化轨道,为国家公职人员本身自觉遵守国家治理法律、洁身自好提供法律依据,为国家监督职能主体查处职务犯罪提供行为根据,从制度上、行动上同步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公正和国家治理权威。
  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涉及面广,犯罪的种类也较多,显现出不同的表现方式和不同的特点。从总体上看,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特定性的主体,并且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能构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不能随意缩小,这样不利于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国家治理责任的履行。为了更合法、公正、合理进行国家治理,国家可能会适应国家治理权力配置的实际特点,适当扩大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将虽不属于国家正式公职人员的身份却行使着部分国家治理权力的部分公职人员纳入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范畴,这样就不会使部分实质国家公职人员规避法律的约束。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也不能盲目扩大,这样会不公正地加大受处罚的范围,有失公平,使本应受一般民事法律等调整的法律关系纳入到职务犯罪范畴,为国家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借口;第二,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以犯罪行为主体主观过错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国家公职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构成职务犯罪。结合我国刑法特点,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部分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部分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既主要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上不当得利型犯罪和滥用职权型犯罪,也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的渎职型犯罪。职务犯罪隐藏在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往往与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或国家事务的治理结合在起,具有隐蔽性;第四,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秩序,危害性严重: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国家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有统一而稳定的法律体系,职务犯罪的出现必然破坏和削弱统一法律的权威,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国家治理秩序,刺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爆发。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破坏国家正常的经济收分配体制,破坏按劳分配制度,形成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作风。并且,国家公共权力一旦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用来交换或掠夺不当利益的手段,最终必然造成国家治理秩序的混乱,破坏国家健康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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