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一般认为是由意大利学者龙伯罗梭与其学生等一起持续鼎力创立。在1876年,龙伯罗梭出版了《犯罪人论》这部影响极大的著作,标志着犯罪学开始初步成为一门被系统研究的独立学科,并促使犯罪学的理论探索开始试图摆脱刑事法学关于犯罪研究的桎梧和不利导向,走上了犯罪学作为独立法律学科自由研究、发展的道路,这是龙伯罗梭对法学研究特别是犯罪学研究的独特贡献!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龙伯罗梭对犯罪学的研究是带有极大的局限性和偏见性,甚至带有浓重的种族和人种歧视,特别在对犯罪原因和对犯罪的预防研究上更是走了极端:他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不在于社会,而在于犯罪者个人,是由公民个人的特殊生理构成导致犯罪的发生;同时,在对犯罪的预防方面,他主张采取极端手段,认为要解决犯罪,必须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忽略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推脱了社会应该承担的犯罪预防责任。因此,龙伯罗梭对犯罪学的研究还没有走向理性化思维道路,更多的是站在维护国家统治权威性的立场上,还没有接触到犯罪学的学科真谛,甚至不利于犯罪学的健康发展。
之后,龙伯罗梭的学生卡罗伐洛于1885年写成了《犯罪学》一书,在这本书中,卡罗伐洛提出了“自然犯论”的学说,为犯罪学的发展和科学建立犯罪学研究体系注入了新的血液,极大地发展和更新了旧式思维影响下的犯罪学。不久,龙伯罗梭的另一学生菲利于1892年出版了《犯罪社会学》一书,首次提出对于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应充分关注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社会不利因素的存在也是促成个人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菲利在对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方面将人们的视野导到了社会存在的层面,从另一角度再次将犯罪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扳正了犯罪学研究的不良方向。后来,德国学者李斯特在批判性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犯罪学的发展阐述了新的理论,他明确指出,要削除或减少犯罪,改善社会环境尤为重要,国家应承担起国家治理责任。
从世界范围内对犯罪学的研究成果看,犯罪学得到空前发展并稳步走向成熟是在人类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以后,在二次世界大战中,无数无辜公民的生命被国家力量利用为非法目的并冠以表面上正大光明的政治口号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二战结束以来,悲烈的人类人为灾难促使人们对犯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与国家行为相结合的犯罪行为引起了公民的广泛关注并进入了法学家研究的视野,从而拓展了研究视野,扩展了法学涵盖的范畴,使犯罪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而此时与国家行为相结合的犯罪学研究方向,已经初步暗含了国家犯罪学研究的端睨,实际上,那时已经出现了对国家行为构成犯罪进行研究的案例,只是系统提出国家犯罪学思想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法律界对犯罪学的研究无论从理论和实践来说都是相当落后的,虽然中国古代以来一些思想家、法学家陆续提出了一些关于犯罪的观点,但对近现代犯罪学的发展影响极微并不具有代表性。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对犯罪学的研究都没有形成系统的学科思想,更没有提出对犯罪学的发展有建设性的学术思想,中国法学界对犯罪学的贡献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中国实行全面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开放的大环境大气候影响下,整个学术界的思想观念及视野也大胆地放开了,人们的理论及实践步伐大大加快,法学研究也有了极大的发展和突破,犯罪学的研究也在中国勇超以往并逐步成形,进而形成了有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和民族理性的犯罪学思想。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投入到犯罪学的研究中来,一批犯罪学研究的学术队伍正在形成和壮大,一批犯罪学研究机构相继成立,相关的学术研究活动和考察工作不断举行,犯罪学的研究已初具规模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渐有了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研究领域和研究成果。
二、有关犯罪的代表观点
犯罪学的产生及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灿烂的人类思想火花,代表了不同历史阶段人们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及国家治理对法律的要求,尽管在现在看来,某些观点缺乏法律公正的实质,但至少还是适合当时历史发展的进程,代表了当时代的人类共同利益。
从犯罪学的发展来看,西方思想家、法学家虽然对犯罪学的研究历史比较悠久。但是,自犯罪学思想在西方体系性产生并建立基本框架后,由于各学派林立、相异观点过多,学者们对犯罪学进行研究时各执己见,各树其派,对于什么是犯罪、到底怎样去界定犯罪等相关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互不认同,在回答什么是犯罪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观点,从这些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学的发展进程。有些观点在现在看来简直不值一提,但有些观点却对现在的法学研究还起着不忽略的指导作用,总结起来,以下几种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认为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认为犯罪是严重违反正义、理性、福利的行为;犯罪是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犯罪是侵犯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在实际生活中触犯法律并应当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犯罪是对公共秩序侵害的行为;犯罪是违反和破坏公民的社会安宁的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侵害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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