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依然出于比较低的位置上,再加上中国物价比较低廉,所以中国目前为止很少涉及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 年11 月判决的,上海利华公司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进口贸易公司案涉及LUX(力士)牌香皂的平行进口案件,也便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界涉及“平行进口的第一案”。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贸易政策逐渐与国际接轨,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渐明朗,再加上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争相抢占的美食,因此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势必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地区,那么平行进口问题也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商品价格向对比较低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一段时期内仍然会持续,然而我国将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的潜力非常大,加上最近几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广度如此之深,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将跻身世界经济大国的行列。对于处在不断变革和发展中的我们,应当深重考虑我们对该问题的态度。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和吸收美国对该问题的做法,采取“禁止平行进口为原则”,“适当辅之以一定的合法性”的方式和态度。
(1) 禁止平行进口为原则:我国正处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峰时期,如何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一个工作重点。再者,为了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不断投足涌入,我们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采取“商标权国内用尽理论”,禁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
(2) 适当辅之以一定的合法性:一概的禁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固执和僵化的表现。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商标权人同意的、已经做出明显表识的、同属于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品的平行进口没有理由禁止,也没有禁止的必要。
【作者简介】
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会员。电 话:86(10)59208942;传真:86(10)85111013;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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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刘 勇:《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及其规制》,载《宿州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 余 翔:《专利商标权利耗尽与平行进口的经济比较分析》,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学报,2001。 [3]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5页。 [4] 喻 军:《从“LUX 力士”案看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5] 于恩锋:《商标平行进口的发展趋势》,载《中华商标》2006年第2期。 [6] 石晶玉:《商标权领域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载《商业研究》总第339期。 [7] 张运书:《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国际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研究》2005年10月,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