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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依据不同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其权利的行使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 即商标权人依据各国法律规定, 分别取得独立的商标权, 同一商标在各国取得的商标权的效力仅在各国法律所及的领域内得到承认和有效。
 综合以上两种理论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与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具有地域性。具体到商标权领域,商标权在国内的用尽,并不意味着在国际市场上的用尽,因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侵权,即商标权国内用尽理论。商标权地域性理论强调的是商标权与产生该权利的地域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否认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从而主张商标权国内用尽。
 商标权国际用尽的理论认为,商标权地域性理论与取得商标权的地域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只能及于产生该权利的地域范围之内,商标权人同意将其商品投入市场后,即已经用尽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权在域外没有效力并且得不到承认,因此商标权用尽即国际用尽,无商标权国内权利用尽和区域权利用尽之分。商标权用尽不仅是国内法上而且也是国际贸易中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只要商标权人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其商标权就在世界范围内用尽,因此商品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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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对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和商标权地域性理论的不同理解,加上各国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的应向,造成当今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的不同态度,如何解决出现在我们国家面前的难题,如何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及了解相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才能“知己知彼”,拿到问题的主动权。
 
 三、 TRIPs协议以及相关国家对该问题的不同处理:
 
 1、 TRIPs协议对该问题的态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第一个将贸易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国际性条约,由于采取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都相应的是TRIPs协议的成员,因此它成为最为广泛的国际性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6 条规定:就本协议的争端解决而言,应当遵守本协议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并不得利用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
    [5]>因此,作为第一个将贸易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国际性条约也没有将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纳入其中,留给了各成员国(或地区)用国内法解决的可能性。在客观上造成了世界上各国对该问题处理的不统一,既然国际条约没有对该问题有统一的认识和约束,可想而知,各个国家将会采取有利于本国政治、经济政策的方式来规定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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