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商品是货真价实的商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是第三方从他国合法取得的。然而,第三方的进口或者销售行为并未取得商标权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的同意,因此有可能造成对以上两者正当权益的侵害。在实践中,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以区别于“黑色市场”(假冒伪劣商品贸易)和“白色市场”(合法的商品贸易);
(3) 一般来说,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涉及的商品价格要比进口国的市场价格便宜,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既增加了其在市场上选择商品的余地,又从市场竞争中得到了实惠。因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是值得提倡的;
(4)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问题,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虽然涉及的商标同属于一个商标权人或者相关联者,但是产品的品质由于产地、人文、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异。比如 nescafe 品牌的商品在不同的地域所产生的口感略有差异。因此,如果在进口商不加区别的将进口商品投放市场势必引起公众的混淆;如果进口国商标权利人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前期宣传,或者经过经营,该品牌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那么进口商的介入完全是“搭便车”的行为;
(5) 进口国的商标权人与出口国的商标权人都分别受各自国家
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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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相关理论的冲突: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显然是一种跨国的行为,由于相关国际条约包括 TRIPs协议也回避了该问题,所以各个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的态度截然不同,在
商标法理论上的一个依据是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和商标权地域性理论的分歧。持商标权地域性理论的国家主张商标平行进口违法,对商标权构成侵权;持商标权国际用尽的国家态度则相反。商标权权利地域性与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畅通,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就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 隐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