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 刘昕杰(1981-),男,重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610064),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联系方式:66176648,13880705664,email:liuxinjielaw@163.com 参见范健等:《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程合红:《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陈梦坤:《商事人格权概念构建方法检讨》,载《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当然也有学者持反对观点,认为实质上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财产权且无专属性,故法人没有人格权并不存在,参见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如果不承认法人的人格权那么也不存在讨论商事人格权的问题,故在本文的论述中是以法人有人格权为立论前提,反对法人人格权的观点不在逻辑上构成反对本文观点。 参见孟勤国教授在《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中的相关论述,其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立论基础即是在现代交易社会应强调物的使用权而不是抱守传统民法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机械划分。 对该观点可参见王泽鉴教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事实上侵权法中责任保险的引入也应当是侵权法商事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也有学者不同意人格权独立成编,但这不应当影响对人格权作为一个民法部门法的定性,因为人格权法不是民法总论和其他民法的部门法能够涵盖的。 姚辉:《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第9页。 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这里的不可能是指合法性下的不可能,不否认诸如生命身体的“非法经济价值”。 有些学者已经开始承认人格权的有限的转让,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总则部分。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一旦将人格权的请求权理论建立,那么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将有自身的请求权基础,将是民事权利体系化的一个重要的步骤,形成权利——救济的对应体例。事实上也已经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理论和人格权的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同时要说明的是对传统人格权的一些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并将另撰文专门予以探讨,在此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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