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方式,均可能带来影响机场股份这家上市公司收益的后果,而作为机场股份控股股东的机场管理机构将因此处于尴尬境地。
(1)由机场管理机构直接与机场股份公司签定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
与目前机场管理机构持有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类似,机场管理机构既是机场股份的控股股东,又是特许经营的管理主体,而这种情况因为机场股份是上市公司而无法在短期内做出合理调整(法律对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有严格的规定)。
与此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股份的特许经营势必将导致向机场股份收取特许经营权费的结果(尽管可以适当减免,但为了公平起见,特许经营权费终究要收取),控股股东以这种方式增加自身收入,减少上市公司利润,有损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尚不知如何解决,也尚不知如何向证监会和股东大会解释。
(2)由其他运营商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在机场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打破机场股份垄断地位的情况
基地航空公司也好,其他运营商也好,如果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关系,势必会对机场股份目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和收益产生影响,而允许其他运营商开展相关业务的特许经营管理主体恰恰又是机场股份的控股股东,这种操作是否会受到小股东的抵制,是否会受到证监会的干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3)由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股份共同决定将部分业务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出去的情况
机场股份将相关业务项目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后,除一笔转让费外,该转让项目以后的特许经营权费收入将由真正的特许经营的管理主体即机场管理机构收取(当然机场股份还可以收取场地租金等),转让后的机场股份总收入可能减少,也将有损其他股东利益。
总之,尽管目前国际国内一致认为机场特许经营的管理主体应该为机场管理机构,但由于深圳机场管理机构的身份特殊,在实施机场特许经营管理时情况相对复杂。
除机场集团在投资持股方面带来的问题以外,机场集团在机场事务协调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权威性差,与基地航空公司之间矛盾尖锐等问题,在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和对特许经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可能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深圳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问题的对策探讨:
根据《办法》规定,深圳市政府对机场的管理分为深圳市航空港管理委员会和机场管理机构两级,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和在机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经市空港委审核。但就机构职能来分析,无论是空港委还是其下设的办公室均不适合作为机场特许经营的管理主体(政府部门无法对机场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协议的签署、权费的收取、日常的监督检查等诸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深入介入也有过多干预市场商业运作之嫌),而机场管理机构因为与机场股份公司的关系方面存在上述矛盾,也难以成为合格、合适的管理主体。
对策一 另行成立机场特许经营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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