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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问题求解

  同时《办法》规定,深圳市机场管理机构具备的职能包括:机场安全管理、机场运营管理(特许经营管理)、拟定机场内各项管理规则、参与编制机场总体规划、依法管理和使用机场土地、对飞行区内停放航空器的管理、机场范围内的社会综合治理、护卫、消防、净空、环保等。从《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来看,作为机场管理机构的机场集团在政府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方面也是符合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的要求的(管理主体从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中退出)。
  (二)机场集团公司作为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现存的和可能引发的问题
  尽管从公司业务范围和《办法》规定方面看,作为深圳机场管理机构的机场集团公司符合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的要求,但结合机场集团目前投资持股情况深入分析,将其作为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仍存在问题。
  1、经营业务退出不彻底
  机场集团至今仍持有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33%的股份,而航空食品(配餐)恰恰是深圳市最早实施机场特许经营的领域(1992年开始)。此外,机场集团目前还参股深圳市机场物流园公司、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等多家机场二级公司,而这些二级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立法时均将纳入机场特许经营的管理范围。如以机场集团为机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控制市场准入和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必须对该公司的投资持股情况做调整(出让在特许经营项目中所持有的股份)。
  但即使机场集团可以无障碍地出让所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但其作为上市公司——机场股份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4.63%)的身份却无法改变。机场股份是深圳机场的航空保障和航空相关业务运营的专业化公司,是机场特许经营的对象之一,也是机场诸多二级公司的控股股东,这一问题与上述机场集团持股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类似,但具体情况却要更加复杂的多。
  2、机场集团作为机场股份的控股股东可能带来的问题
  如上所述,到目前为止,深圳机场可以开展特许经营的业务项目经营权几乎全部集中于机场股份。如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集团)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那么机场开展特许经营,可能采取的方式将包括:
  一是将机场管理机构即机场集团作为特许经营管理主体,与机场股份签定相关业务的特许经营协议,机场股份身份明确为机场相关业务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和经营主体;
  二是由其他运营商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在机场范围内开展机场股份已经开展的业务,使机场范围内同一业务的经营主体增多,由此来打破垄断;
  三是由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股份共同决定将部分业务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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