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行、循序渐进方式,是指在深圳机场特许经营改革时刻意规避诸多历史遗留的难点问题和现实问题,先对各方争议不大的部分业务项目实施特许经营,其他各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暂维持不变,待适当时机再逐步、稳妥地予以调整。
采取这种方式将会在短期内取得成果并积累经验,为后续难度更大的工作开展打下较好基础,容易被各方所接受。但这种方式将全面实现机场特许经营的目标无限期延长,同时对解决现阶段的利益冲突等问题无实际效果。
二、能否在深圳机场强制推行特许经营问题
如果确定新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机场内所有既存和新增的业务项目,并采取根本性调整方式,那么强制推行机场特许经营将对在机场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营商的业务权和各主体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重新做出调整。
在深圳市出台机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前,机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等运营主体均已在机场内开展经营活动多年,其他在深圳机场范围内提供货运服务、维修服务、餐饮、零售、地面运输、货代等服务的运营商(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已经与相关管理主体签定场地租赁方面的协议,其经营行为接受政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场内既存的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各自的经营活动是受到现有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的。强制推行机场特许经营,可能将面临现有法律法规对机场各运营主体权利保护与新法的强制性调整之间的冲突问题。
市政府出台的机场特许经营方面的管理办法,其调整对象是特定范围内既存的合法的法律关系,由于该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下最低层次的立法文件(不得与上位法有冲突),如依据该办法强制推行机场特许经营,可能引发较多争议或诉讼——新法调整的结果将使运营商与特许经营管理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如从租赁关系转变为特许经营关系)而发生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如运营商不接受这种调整,其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拒绝调整,而在上位法保护下的如各运营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标准与收取办法、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将不因政府强制推行机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提前终止。
在通过立法方式推行机场特许经营方面深圳与香港没有可比性,香港机场在投入运营之前,香港特区政府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授予了香港机场管理局对机场范围内经营性项目实施专营权管理的权利(同时不存在法律冲突),社会各界对香港机场的营运模式无异议,在确定的市场规则下,香港机场通过批授专营权的方式引进运营商工作开展顺利且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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