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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问题求解

  按此思路开展深圳机场特许经营的立法活动,那么在立法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新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是否包括所有机场内既存的经营项目和未来新增的项目,采取的调整方式是根本性的还是循序渐进地进行。
  如果新法调整对象仅限于机场范围内新的经营项目和新发生的业务权转让,不涉及既存的业务项目和既有的经营主体,那么深圳机场长期存在的机场与航空公司之间利益之争问题依然难以有效解决,无助于从根本上理顺机场内各运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种立法思路既与国内关于机场特许经营的主流认识相悖,也与市政府的立法初衷不符,同时还会带来新的问题,如造成机场内竞争的不平等和管理体系的混乱,因为后来者将受到机场特许经营法规的约束,需承担特许经营权费,而既有的运营商却未纳入特许经营管理体系。
  如果新法调整对象同时包括机场内所有既存的业务项目和既有的经营主体,旨在对机场利益关系和市场竞争环境做出根本性、彻底性调整,那么将面临现有法律法规对机场各运营主体权利保护与新法的强制性调整之间的冲突问题有待解决。
  在确定深圳市机场特许经营立法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在立法具体工作开展之前,尚需明确法规究竟是采取对深圳机场运营管理模式做根本性调整的方式,还是逐步推行、循序渐进的方式。这实质上是要明确立法工作的指导精神,使法规起草工作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以便出台的法规更加具有的适用性。
  所谓根本性调整方式,是指一旦政府出台机场特许经营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机场特许经营的业务项目,包括机场公司和基地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运营主体必须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开展的相关业务项目逐一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全面实行机场特许经营管理。
  采取这种方式有利于快速实现“促进机场经营管理模式逐步由直接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调整、理顺机场与航空公司及相关航空服务保障企业之间的生产运营关系和权益关系,建立公平、公正的民用航空市场环境”的地方机场运营管理改革目标,同时在政策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共同保障下,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机场运营管理方面的稳定,后续工作相对轻松。而采取这种方式将把大量的工作前置,不仅取得各相关单位的理解与统一认识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即使在政策法规出台后,各个领域不同业务项目、不同经营主体的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和协议的签署也将费时费力。在此之前,根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还应该制定出台机场各类业务的服务规范,以便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并据以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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