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

  概括说来,波斯纳至少在两个方面给了本研究以启发。一是波斯纳勾勒的法律与文学的领域。他使我重新审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看到了一个新的领域,发现了一些可供法理学研究的材料。另一则是他处理法律与文学的进路,注重制度,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考察,充分理解历史和社会条件的限制。
  
【注释】  *本文为即将出版的《法律与文学》一书的第一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本文的撰写得到了北京大学985规划的资助。

事实上,一些文学研究者也触及了法律与文学,例如对元代公案戏、包公戏或清官戏的一些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基本路子是文学的或史料的,因此,本文暂不讨论。关于元代戏剧中的有关法律的研究,可参看,张月中主编:《元曲通融》(上),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687页以下辑录的有关论文。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203—219页。
《法意与人情》,海天出版社,1992年。
《西窗法语》,花城出版社,1998年;《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例如,“从薛蟠打死张三命案看清代刑事诉讼制度”,《法学文集》(4),中山大学学报丛书,1992年;“从《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看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点”,《历史大观园》,1994年9期;“武松命案与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浅谈”,《历史大观园》,1994年11期;“《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比较法研究》,1995年3期;“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4期;“《窦娥冤》与元代法制的若干问题试析”,《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增刊;“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这些以及其他论文汇编为《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安提戈涅、窦娥与鲍西亚:文学中的法律——女权主义视角及其批评”,《比较法研究》.1995年2期。
这里的批评并非对这些研究的全面的学术批评,而仅仅是就其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之理论贡献的分析批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