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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

  从根本上改变我对法律与文学之看法的主要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官波斯纳,并且主要是在我1992年回国以后。1993年起,我开始翻译波斯纳法官的《法理学问题》,[21]其中有一节专门讨论了法律与文学,另一节在讨论女权主义时也讨论了一些文学作品。他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一些西方经典文学作品进行了分析,从平凡的甚至是非法律的故事中提出非常实际的法律问题、法理学问题,使我大开眼界。他的另外几本重要著作也曾对文学作品做了细致的分析。
  除了书名《法律与文学》的专著外,[22]他在——例如——《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以荷马史诗为材料分析古希腊社会的法律制度,分析古代传统社会的其他一些制度,[23]在《征服法律》中他也不时分析了法律与文学。[24]1997年,为编《波斯纳文集》,我开始翻译他的《法律与文学》(1988年版),更仔细地阅读了此书,这些阅读给了我重要影响,日益感受到文学作品对于理解法理学问题,理解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问题的可能性和意义。
  波斯纳以法律经济学成名,但也是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中的核心人物之一,一个几乎是绕不开的人物,[25]但严格说来,波斯纳并不是法律与文学的倡导者;相反,在一定意义上,他是一个批判者。
  他的《法律与文学》第一版的副标题就是“一场误会”。第二版删除了这一断言,但他仍然对法律与文学的许多研究者以及基本命题持强烈的批评态度。但是,波斯纳的批判并不是一般的反对,不是站在圈子外不着边际的拒绝,不是用他的另一擅长法律经济学来攻击他人的法律与文学(这种类型的反对在学界——不仅在中国——是常常发生的)。他是一种接触的(engaged)、参与的反对和批判。他充分利用了他对西方经典文学(在《法律与文学》的第二版中,他甚至包括了一些当代的流行文学作品)以及西方文学批评理论的熟悉和敏感(波斯纳本人本科从耶鲁大学英国文学系毕业,并且是最优秀的毕业生),同时充分调动他的法律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训练、知识、洞察力对文学作品进行分析,提出了他对这些作品的理解和解释,提出了文学作品的其他解释,让自己的解释同其他学者的解释在“学术和思想的市场”中竞争。波斯纳的这种进路对我的这一研究有最大的影响。
  必须指出,波斯纳尽管以古典自由派(libertarian)的经济学家闻名法学界,但是他在研究法律与文学以及其他的“法律与××”中,[26]他的分析问题的基本进路——在我看来——实际上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兼容性。他总是把文学作品的故事放到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予以考察,高度重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人性对于制度和人的行为制约,只是他所使用的术语更多是受当代制度经济学传统的影响;并且由于经济学训练的严格和文学训练的敏感,特别是高度关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和技术发展,使得他的分析比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更为细致和严格。在这个意义上,在我看来,波斯纳的分析进路不仅在文学分析上而且在其他一些社会基本制度的研究上,都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研究进路的一种改进和精致化。尽管从政治意识形态上,波斯纳是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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