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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反思录(一)

中国法学教育反思录(一)


郑志华


【关键词】法学教育 反思
【全文】
  
  
  二十余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最大的缺失是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学问的特质。我们的法学院的教授和学生甚至是实践部门中的律师、检察官、法官援引条文(即所谓的 " 找法" )的能力;解释法律的能力,普遍低下。一个简单的(你我现实生活当中就会碰到)的案例或许我们的法学院学生和教授都从法理上,(并且很可能是什么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 … 一大堆先进国家的法理)给你分析的头头是道。但是如果再问,可以依据我国法律的哪些相关条文?当事人这么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法院如此裁判依照的那些法律条文有没有问题?可却能难倒了我们法学院学富五车的大教授。为什么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和学者的对于这项基本的能力会如此的生份呢?事实上学法律会寻找法律依据,就应当如同,木匠会使据子、外科医生会操手术刀、面包师知道如何和面,厨师知晓怎么配菜一般。这是一个学法律的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是用来换面包的本钱。
  是不是我们的法律市场不需要这样的技能?在过去的三四十年前毋庸置疑当然不需要这般技能,因为可以凭借一句 " 以人民的名义或是伟大领袖的指示" 就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是生命。在十年二十年前,可以"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 的年代或许还可以,但到了今天如果还只会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那就太差强人意了。以我本人为例,在国内的法学院读了七年书拿了硕士,进到法院又干了三年有余,在法律圈子浸泡了十余年,自问学的也还不差啊,怎么找法能力的还是如此的底下?当然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很多问题都还没有规定,或者对有的问题有太多的规定、相互在打架,搞得学法律的无所适从。这是一个原因。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法律体系的冲突 、不完善,却是法官、学者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的绝好机会,也是法律解释学发展的大好契机。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不久前,笔者得 DAAD 的资助到德国学习法律。跟着那些十七八岁的(大学新生)德国小伙子和小姑娘去上他们的基础课程民法 1 (Grundkurs BGB1 ),它大体相当于国内大学讲授的民法总则。但是教授上来不久就讲到一个核心问题: " 谁有权对谁根据哪条法律规定请求什么? " ( 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 )。这就是绝大多数的法律人毕生要求解的问题!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法官裁判案件;教授做判解研究也就是求这个问题的解!因为这个问题就几乎还盖了法律实践工作的全部,包含了请求权的主体( wer? 谁有请求权?);请求权的对象(wem? 应该对谁主张权利?);请求的目的(was ? 是要求对方履行债务?还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以及最最重要的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 woraus?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与此相关还要审查请求权是怎么产生的(Anspruch entstanden)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有实现的障碍和阻碍( Anspruch gehemmt)法律基础是什么?以及是否以及消灭( Anspruch erloschen )法律依据是什么?在这一点上德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是和法律实践是高度一致的,教师传授的是这些技能,考试检查的也使学生的这些技能(小到期末的闭卷考试Klausur,大到第一次第二次国家考试)。未来的法律实践需要的也使这种技能 。回过头来再看看大洋彼岸的英美法学院,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查找案例、分析案例、区分案例、应用案例就是他们的基本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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