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法的政策化倾向

  四、 拟制人犯罪与刑法政策化
  (一) 拟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
  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在于独立而自由的意志。拟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如此,其需要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意志。但是拟制人只是组织体,并非血肉之躯,其产生能够被刑法评价的所谓“意志”注定存在着本质区别。所谓自然人的意志是指一个人用以控制其行为,选择其行动方针并指导其达到一定目的的精神能力或精神力量。而拟制人的意志根据拟制人设立的目的与宗旨,依拟制人制度程序形成的,反映拟制人利益并支配拟制人成员行为的精神能力。拟制人最突出的特点是整体性和程序性,其整体性即为拟制人整体意志反映拟制人整体利益诉求,而非拟制人成员个人主观意志之简单相加。而程序性系指拟制人意志的形成要遵循拟制人制度规定的严格程序和权限要求。 [8]
  拟制人整体意志作为拟制人犯罪主观要件之核心部分,具有划分拟制人行为和拟制人成员个人行为的机能,同时也是拟制人犯罪异于共同犯罪在主观上的区别:拟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体现拟制人整体意志,拟制人成员的意志须受前者支配,而共同犯罪中并不具有如前者一样的整体意志,其更多地表现为独立性和联络性的双重性特征。
  在结构层面,拟制人是由一系列职位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拟制人成员依附于具体的职位并被赋予职权承担职责。一个标准的拟制人内部包括三类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机构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系拟制人整体运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决策,所以拟制人整体意志应由决策机构形成,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多样性,或因情况紧急,或因决策机构之授权,或因决策机构之追认,其它机构也有可能形成拟制人整体意志;不过后者必须得到决策机构之认可(包括明示和默示),否则不能形成拟制人整体意志。 [9]
  在组织层面,拟制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体,自然人既是自己意志的主宰,又是拟制人意志的来源,因而具有双重身份。拟制人意志的产生就是通过结构安排和一定程度上的民主机制将自然人的意志筛选成为意志。这一过程必须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代表性,不能受到特定自然人的操纵,否则就不再是拟制人的整体意志,而只是特定人以拟制人的名义表达的意志。
  (二) 设定拟制人犯罪的目的
  刑法之所以要设定单位犯罪并非仅仅是因为拟制人是客观实在,因为这一客观实在在刑法设定拟制人犯罪之前很早就已经产生。拟制人产生独立人格的机制也很早就已经产生了。设定拟制人犯罪的目的只是因为这一客观实在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大以致行政措施无法有效规制,需要刑法发挥其最后规制手段的作用。拟制人犯罪的设立与伦理并无太大的关系。因为伦理本身就是自然人这些血肉之躯的关系,拟制人之间及拟制人与自然人之间不会产生伦理关系。即使具有某些伦理色彩也只是自然人的双重身份的原因。设定拟制人犯罪是刑法政策化的体现,刑罚在这里只是被作为社会经济调整的机制而使用。但是拟制人犯罪的规定上各国也存在着区别,在国际上普遍规定为法人犯罪,而我国就规定为单位犯罪。与其说是两者的范围不同,不如说是两者划定范围的标准不同。在法人犯罪的语境中,刑罚就是作为民商法的后盾而出现,其稳定程度受到民商法的影响,受着双重法定程序的制约,因为其政策化倾向就较不明显;而在单位犯罪的语境中,刑罚没有受到民商法的制约,只要一重法定程序刑法就可以完成其调整机能,因为刑法体现更明显的政策化倾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