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自实施专利制度以来, 从1984 年我国第一部
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至今尚未发布过一例强制许可使用,这导致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沦为摆设。那么,制定强制许可制度有什么具体意义呢?不可否认,法律制定的最终目标乃是法律的实现,然而,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而无实施例,已经证明法律规定的脱离现实性,或者至少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五、强制许可制度的再思考
可以这样认为,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制定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对发达国家起到极强的威慑作用,反过来达到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目的。充分利用TRIPS 协定、《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中赋予WTO 成员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共健康权利等条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失为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
有的学者仅仅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比较得出两者一致的结论评判强制许可制度的优劣应当认为是一种“掩耳盗铃”的观念。更有甚者,有的学者或者官员从吸引外资的角度为强制许可的不实施作辩解,是毫无理论根据的。他们认为,中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发展时期,吸引外商投资、搞活经济才是目的所在,如果毫无根据的实施强制许可,将会打击和吓走一批在中国欲求投资设厂、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并且主张强制许可的主要价值在于它的威慑和劝阻作用,当发
明专利权人知道由于自己缺乏合作会发生什么结果的时候,一般就会比较好地主动进行合作。由于发明专利权人最了解怎样从发明专利中取得最好的成果,所以与发明专利权人达成自愿许可是最好的实施方式。⒅
然而,他们没有厘清强制许可制度所制定的意义究竟何在?打个比方:大家都知道,银行大厅大都有保安保护取款人的安全,假如一个人在银行取款后刚走出大厅便被他人抢劫,如果该银行保安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并且加害人没有当场被抓获,该受害人有无权利追究该银行的责任而要求赔偿呢?显然答案不言而喻,银行应当有义务对发生在银行大厅周围且针对其顾客的抢劫、盗窃等事件负责。那么现在的问题出现了,滥用或者不充分利用专利权的人相当于此处的“加害人”,强制许可制度相当于此处的“银行保安员”,而需要实施专利的企业相当于此处的“受害者”,那么银行能够因为害怕自己的顾客数量的减少或者避免引起一部分顾客恐惧而要求“银行保安员”对盗窃、抢劫事件听之任之吗?具体到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也是如此,国家能够因为一批投资者对强制许可制度的恐惧而不实施或者限制实施吗?显然不可以。如果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不仅不会减少外来投资者的数量,反而因强制许可制度保护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而受到好评,从而增加国家的权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进而取得更优良的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