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 时,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了中国在专利领域的义务。议定书第275 段有具体的规定,即中国将在2000年修改实施的
专利法基础上,进一步通过
专利法实施细则保证有关强制许可的制度完全符合TRIPS协议第
31条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履行了加入WTO的各项承诺,修改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强制许可制度方面基本与TRIPS协议保持了一致。
四、强制许可制度的实践
自《巴黎公约》中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以后,纵览世界各地,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生了不少强制许可实施例。其中南非成为TRIPS生效以来第一个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国家。1997年12月南非通过了《1997年药品与有关物质法》,授权南非有关部门从事两种受到争议的行为。第一,平行进口,即所谓的“灰色市场”零售的一种形式,允许进口商从可以找到的最廉价来源购买药品,而不管专利所有者是不是同意他们这么做;第二,强制特许,允许南非政府许可本地公司制造廉价版本的药品,而这些药品的专利权其实属于外国公司。从而导致1998年2月,由一个南非制药团体牵头,40家药厂组成联盟,联合提起诉讼。诉讼的关键法律主张是,新的法律,即《1997年药品与有关物质法》是违反
宪法的,因为它赋予南非卫生部长广泛的权力,完全不把这个国家的
专利法放在眼里。但是跨国巨头们最终败走南非,因为他们陷入“专利权是不是比人命重要”的国际社会道德围攻中。在这种情形下,跨国巨头们转头向自己政府施压,要求完善 TRIPS 协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多哈会议上《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的发表以及后来关于实施药品专
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协议的通过。⒃
此外,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涉及到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还有:跨国医药公司与南非的贸易争端;美国与巴西的贸易争端;美国和加拿大的炭疽病毒危机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强制许可的本意是保护弱者,但强制许可(不仅仅在制药领域)措施最积极的实施者其实是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80年代末期,加拿大曾在制药领域广泛实施强制许可。此外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曾实行过强制许可。2003年,美国卫生部成功的将强制许可作为谈判筹码迫使德国拜耳公司大幅度降低了抗炭疽药物cipro的价格。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