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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可见,卢梭的“社会公益”理论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供了理论支持。
 2、 扎霍斯的“抽象物”理论
  “抽象物”是扎霍斯在知识产权哲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基本范畴。他以权利的客体不同区分财产的有形与无形。“就知识产权而论,所论及之物乃是抽象物。如我们所知,抽象物并不存在,或者我们可以宣布它不存在。知识产权中的抽象物
 
 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拟的形式。”⑸
 扎霍斯通过对近代英国法的分析,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但是他又提出,一个发明或者一个作者只能期待某种高于其他人的暂时优势,这一优势的性质乃是一种特权,但绝不能超越这一特权。倘若市民社会对独占权利进行无限制的追逐,抽象物利用中所隐含的人身依赖关系就会产生一种危险,即这种财产权制度在社会共同体中不是促进自由而是限制自由。扎霍斯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有碍自由的特许权。”⑹ 扎霍斯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否定,而是从一定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深远且在某一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警醒。强制许可正是解决扎霍斯疑虑的制度。
 此外,很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对专利权权利限制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孟德斯鸠的“法律自由论”、格林的“国家有限干预论”以及密尔的“防止对他人侵害”等学说都试图为社会限制权利与自由规定一个合乎理性和正义的准则。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反对仿、靠、冒、盗。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⑺既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带来的弊端,这样强制许可制度便为其自身存在找到了合理的理由。
 
 二、 相关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制度的不同规定
 
 1、《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
 
 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第5条A款第2项的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利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⑻《巴黎公约》虽然把“不实施”作为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利的行为,但是并没有对“实施”作出合理界定,各成员国可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实施的定义。显然,《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指不实施)。这一规定明确表明,当时国际社会已有建立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的理念,以保证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然而,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实施的定义是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进口专利产品不是实施。而发达国家则担心发展中国家以强制许可作为一种武器来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削弱对专利权的保护,从而影响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发达国家积极主张严格限制强制许可的条件,尤其要取消“进口”不是实施的提法。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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