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警察体制改革并不是单纯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更重要的还是与组织结构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改革,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管理制度的改革。如果在铁路警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仅仅是对它的组织结构进行改变,那么与阿Q剪掉辫子就认为自己已经革命了是没有什么分别的,按照这种片面的认识进行改革,不仅是不彻底的,而且,将难以达到改革的根本目的,甚至体制的正常作用都难以发挥。
(二)铁路警察宏观体制改革的重点
根据铁路警察机关所存在的问题,并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卫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客观需求,我们认为,铁路警察宏观体制改革的重点如下:
1.从组织结构方面来看,改革的重点有两个:一是铁路警察机关设立多少个层级较为合适,二是每个层级的职能和权限应当放到什么范围和程度。
2.从领导、指挥系统来看,一是应当解决铁路警察与铁路部门脱离关系后的领导关系的问题,二是应解决铁路警察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问题。
3.从运行机制方面来看,主要应当解决管理制度中存在的论资排辈、铁交椅、任人唯亲、因人设岗和大锅饭问题,采取竞争机制,实行聘任制,真正使责权利相统一。
4.从行为规范来看,主要应当明确铁路警察机关管辖的范围和内容,改变与地方警察机关相比不平等的执法地位。
(三)确立铁路警察宏观体制的原则
警察管理体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国家政治、经济能力、警察战略、科技水平、工作对象、地理环境和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铁路警察管理体制的建立,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瞄准世界发展的新趋势,以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铁路警察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战斗力为目的,与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实现精干、协同、侦防结合、提高效能的总体目标。所以,铁路警察宏观体制改革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党和政府双重领导的原则。这是铁路警察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这一点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警察必须为国家的政治服务。这早已成为一个无须探讨的公理。
2.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政企分开的原则是整个国家改革的总的发展方向。铁路警察体制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更何况现行铁路警察机关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企业领导铁路警察这种体制而导致的。
3.与铁路改革相适应的原则。这是体制改革的科学原则。铁路警察是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专门机关,铁路警察的警务活动与铁路运输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铁路警察宏观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地考虑到铁路企业的生产活动及本身的体制改革。
4.有利于充分发挥铁路警察整体效能的原则。这是体制改革的战略原则。它有两层主要含义,一是铁路警察必须是一个整体。因为铁路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大联动的整体,这就决定了保卫铁路运输生安全的铁路警察机关也必须是一相对完整、独立的系统和整体。二是构建新的体制必须有利于整体功能的发挥。警察的整体功效是由警察领导机构、各警种、各警察机关、以及各种可以运用的力量的综合构成。按照系统论的观点,警察的总体功能不是局部功效的简单相加,应大于各局部功效的总和。因此,对警察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必须服从整体的需要,适应现代警务工作的需要。
在警察管理体制的总体设计上,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各种因素的变化,合理区分主次,确定比例。只有如此,方能符合本国国情、警情,使体制结构有自己的特点,真正从警察组织形式和机制上保障警察能发挥最大限度的整体功效。
5.职责和权限相统一的原则。这是体制改革的组织原则。根据现代组织理论的原理,任何宏观层次的组织和部门的存在,都必须依据一定的职责,都必须赋予它一定与职责相对应的权限,否则,它就无法存在,即使存在下来,也无法充分地发挥它的作用。所以,要使铁路警察体制改革后的各级机关真正地发挥它的作用,就必须在构建各级组织时,充分考虑到其职能和权限,并力求二者能有机地统一起来,力争避免有职无权或有权无职。同时,要防止各级之间职责不清或者相互交叉,并搞好各级组织之间的职与权之间的相互衔接。以干部任免为例,假如公安处党委对本处范围内的科级干部无权任免,那么,管理下级就会产生很大的困难。所以,铁路警察体制改革必须遵循职责与权限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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