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警察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范玉
【摘要】铁路警察不是企业警察,更不是一个警种,而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管理铁路治安的警察机关。现行铁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应当在坚持政企分开、双重领导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铁路警察警务工作的特殊性,防止以适应警务工作共性的体制来代替铁路警察管理体制的模式。铁路警察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系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关键词】铁路警察,体制改革
【全文】
在全国警察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时候,铁路警察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人们无不关注着铁路警察管理体制的最终确定。与此同时,人们也提出了很多看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这样两种:一是主张铁路警察应当由各铁路企业分别实行管理,其主要根据是铁路警察是企业警察;二是主张把铁路警察应当分别划入地方公安机关,并由地方公安机关分别管理。这种主张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整体并入,作为省公安厅下的一个局;二是化整为零,并入市一级公安机关。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过去铁路警察与地方警察不能很好配合的问题。对上述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并认为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我们试就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并发表看法,以期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一、铁路警察宏观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现行的铁路警察管理体制的弊端,有与地方警察机关相同的一面,如权力过分集中、工作效率低下等,也有自身特殊的一面。现行铁路警察管理体制存在的个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现行体制与我国体制改革的总要求相悖
铁路警察机关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铁路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代表国家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铁路管理机关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政企合一的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管理铁路的职能。目前,除铁道部以外,各铁路局、分局都在向运输企业方向迈进。《
铁路法》业已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铁路局、分局是运输企业,不再具有国家在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1992年,广州铁路局改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其下属的原各分局一律改为总公司,其企业性质非常明确。但受其领导的铁路公安局、处的体制却没有改变。这样形成了一个令人十分尴尬场面:一个企业领导在指挥着国家的铁路警察机关。这种境况违背了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二)干扰了铁路警察依法履行维护铁路治安的职责
铁路警察现行管理体制造成了铁路警察机关对铁路系统被动依附。铁路警察是国家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专门的警察机关,它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拥有很多法律权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因为铁路警察受铁路部门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在干部任免、警察录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等权限主要控制在铁路党政机构手中,这使铁路警察在严格执法方面受到制约。当铁路利益与全社会利益、铁路企业与其他企业、铁路职工与本单位利益发生矛盾时,铁路警察总是或多或少地要向铁路机构倾斜。否则就会有“不服从党、政领导”之嫌。因此,这种体制使铁路警察机关难以公正执法。更严重的问题是,个别铁路党政领导甚至以党政机关的名义要求铁路警察机关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力。如果不这样,铁路警察就将承受各种各样的困难。这种状况只有从领导关系等体制方面来加以解决。
(三)制约和限制铁路警察自身的发展
现存铁路系统虽然是一种“政企合一”的产物,但是它的中心点并不因此而改变。这个中心就是要不断地通过运输活动创造经济价值。尤其是铁路改革后,这个中心更加明确。而铁路警察的工作中。心是保卫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这两者之间一般来说是一致的,但是,难免发生矛盾冲突。因此,导致铁路党政领导对铁路警察盲目指挥,干部任免、警察录用经常受到铁路党政领导部门或个人的左右,铁路警察机关经费来源渠道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等问题司空见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铁路部门的观念中铁路警察是一个负担。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警察要得到发展是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