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审前程序加强了法院对案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证庭审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在法院管理和控制下可以有效制止当事人无意义的审前活动,从而使得开庭审理建立在周密的准备基础之上,能使当事人围绕固定的争点和证据进行集中辩论,法官围绕固定的争点和证据进行专门的评判,以实现程序效益。
香港民事审前程序实际上是在非正式的庭审环境下,实现了或预演了庭审的功能,一旦当事人清楚了案件交付庭审判决的法律后果,则会选择提前解决纷争的方式,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协议,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并体现出了民事程序的公平、正义等价值。
三、反思与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必要性
制度上的缺失以及传统模式的弊端,使得司法审判部门在实践中随意性很强,而且不同的部门在工作中做法往往不同 ,笔者认为,这种随意性侵害了法律的稳定性,且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庭审流于形式。针对这些弊端,尽快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就显得非常必要。
1.有效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几乎“省略”了审前程序,导致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双方对彼此之间的“争点”并不明确和固定,所以只能多次在法庭上一点一滴地从对方获知新的主张和证据,再一点一滴地进行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调查研究和收集工作,这显然不利于案件集中、迅速地得到处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香港的经验来看,只针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采用“直接开庭”的方式,而不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因为一旦在审理复杂的案件也取消审前程序,当事人往往会利用不断变换争点的诉讼技巧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而且法官往往由于当事人变换争点而弄得疲惫不堪,实践证明这严重影响了诉讼的效率。所以,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要经历审前程序。
2.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香港的司法审判经验启示我们,通过在审前程序中规定了披露文件程序阶段让当事人明确争点,这样在以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就不允许当事人对争点有任何增加或改变。以后的审判工作均可以有序地围绕这个不变的核心进行,而不会导致由于争点的变化,使得争点变化前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归于无效。笔者认为,这样设置可以有效的防止当事人在庭审中随时提出证据和主张,搞诉讼突袭。既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平进行,又避免了耗费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和浪费国家有限的审判资源。
3.有利于重塑司法机关公正形象。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律,司法机构以及其成员应与社会有必要的隔阻。因为法官在与当事人一方及其他人员“自由”接触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官尤其要与个案中的当事人有必要的隔阻。审前准备程序为这种隔阻创造了条件 。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立会使当事人双方及时了解对方的全部诉讼要求和相关证据,以集中时间和精力采取相关对策和收集证据。由于当事人双方准备的都比较充分,一般可以通过一次开庭就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全部纠纷,避免多次开庭所引发的一些不公正因素。有学者认为,“司法裁判的集中性对于维护裁判程序的自制性非常重要”,若“裁判者经常随意中断庭审过程而从法庭之外寻求裁判的根据和灵感,司法不公甚至司法专断的现象就会相伴而生” 。并且,审前程序取消了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使得其与当事人、律师等在案外接触的机会大为减少,法官的诉讼活动集中于法庭审理,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得到加强,其处于超然、中立地位的外在形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有利于司法公正形象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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