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

  四、公正和效率是提高司法能力的终极价值
  公正是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公正从其产生伊始就与法律、司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法律、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特征。但需要指出,这里所谈的“公正”是指司法公正,即“司法过程中权力、责任、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⑧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看见并相信公正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作为提高司法能力的终极追求当之无愧。但就效率而言,是否也能顺理成章地成为提高司法能力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呢?笔者认为,效率不仅是一种时限,而且也是现代司法所要追求的一项价值。它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要积极地在合理的时限内实现公正。因为从一定程度上讲,公正就是一种社会心理状态。诚如西方一句谚语所言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在现实司法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需要经历很多环节,尽管有些环节并非是科学而必要的。比如判决报批制就违背科学效率的原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度就违反了审判亲历性的原则。等等这些,既阻碍了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也削弱了司法能力的现实表现。
  尽管如此,司法要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司法能力,司法要在更高意义上实现司法价值,则司法必须走向公正,体现效率。如果司法远离公正,无视效率,那么很难想象在这样的社会,在这样的国家,司法如何保障、维护和体现公民的利益。因为公正与效率不仅是提高司法能力的终极追求,也是司法正义的内在体现。但是公正不会从天而降,效率不会无故而至。就当前司法现实而言,由于经济、体制、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的司法现实总是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因为我们习惯了口号治国,但也一直漠视制度治国。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贺卫方教授才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制度。其实只要深入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源于制度缺陷,而非法官的个人品行。”⑨
  综上所述,实现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由之路。但在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制度建设、体制完善和观念重塑是最为关键的方面。
  参考书目:
  ①李林著:《中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②张静著:《首先要破除立法谋私》,载《人民日报》第20710期。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