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运作实现制度化。前面讲过,司法有自己独立的品性和精神。这种品性要求司法运作必须制度化,具体来讲,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机关的设置必须打破行政区域设置,跳出地方行政的束缚并理顺法院与公安、检察院和人大的关系。但是目前的现实是,各权力机关关系不明,责任不清。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机关林立,办事效率低下,社会责任虚无。二是法院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格局。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现代司法的社会使命,也是法院自身存在的价值追求。但法院的这一使命是通过法官来完成的,这一价值追求也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来体现的。因此,法院的一切行政活动和行政管理必须按照法官职业的特点运作。如果行政破坏了这一要求,导致法官谁都能当,审判业务谁都能干,或者法官从立案到宣判什么都得干,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法官什么人都能当,能当法官的谁都怕干”。三是打破法官行政级别制,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如果仅仅因为法官的出生和机遇不同就炮制出不同级别的法官并享受差别较大的待遇,而不考虑其职业特点和职业能力,那么基层法院的法官谁愿意去当,高级法院的法官又何以高级。
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司法能力的全面提升,需要制度的科学设置和不断完善,更需要文化理念的普遍更新和不断实践。诚如杨解君教授所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观念的引导与支撑。没有观念的制度就同没有生命的枯枝。在入世的外在推动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只是一种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一种文化建设、一种开放式的法治观念的确立。因为观念本身就构成了法治的一部分: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是一种信法、尊法、敬法、护法和守法的意识、情感和态度。”⑦
(三)法官管理与考评专业化。现代司法的职业特点及其内在规律要求法官管理与考评机制必须是专业化的而非行政化的。因为法官办案具有亲历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担负着实现社会终极正义的神圣使命。然而,现实的法官管理机制与考评机制普遍扼杀了法官的尊严与荣誉,法官在本质上与武官和行政官员没有区别,抹杀了法官和法院其他行政人员的差距与区别,导致法院难以招贤纳士,也难以留住一流的法律职业人才,最终动摇了法院实现社会终极正义的地位,民众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普遍提出了合理的怀疑,社会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产生不信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政治文化”在法院的过度张扬。表现在法官被冠以行政级别,强调领导与服从;法官晋升偏重政治思想,强调“政治大局意识”。二是法官配置的非科学化。表现在法官的编制管理是沿用行政人员的编制管理机制,主要受地方政府控制。这样一种法官编制管理机制,既没有充分考虑法官职业特点与规律,也没有以法院每年所结案件数、所辖面积、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作为法官配置依据,更没有在此基础上科学的按照法官和后勤行政人员的一定比例来配置法院后勤行政人员。加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失效,法官并没有什么荣誉感,这样一来,有些地方法官不堪重负,只得没有审判职称也办案,甚至想办案的都可以办,办案的和不办案的都一样,极大地阻碍了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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