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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

  二、实现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内在要求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知道,司法现代化在理念、文化、体制和制度等方面均有着科学的要求。但是无论是司法理念的更新,还是法律文化的普及;也不论是司法体制的合理设置,还是司法制度的科学建构。它都将有助于司法能力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升华和充实。就司法的本性来讲,公正和效率无疑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切实体现和永恒追求。倘若司法不能体现公正,同时兼顾效率,那么提高司法能力的意愿将美而不实,无从体现。没有效率的司法是违背司法公正的,不能体现公正的效率是背离司法宗旨的。诚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④大哲家培根也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因此,要保障现行司法切实提高司法能力,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兼顾效率,那么司法必须在理念、文化、体制和制度等方面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具体来讲,我们必须践行现代司法理念,张扬现代法律文化,竭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现行司法制度。这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制度要求,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内在动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的司法状况下,法院对于提高司法能力无所作为,也不是说只有司法走上现代化的法治之路后,我们才能实现司法能力的提升。换句话说,我们不能把一切自身可以改进的因素都归结于外部体制或制度的缺陷。
  三、现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制度要求
  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司法到现代司法的过程,是一系列现代司法理念得以实践的过程,更是一系列司法制度构建和落实的过程。如果司法不能走上现代化的法治之路,如果我们还在为选择法治还是德治而争论,如果我们还在留恋儒家学说的伟大功勋,如果我们还在指望英雄救国而不是重视制度建设。那么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能力的口号喊得再响,最多也只能产生空气震荡而已。正如北大教授贺卫方所言:“指望通过思想教育便可以使法院院长以及法官秉公司法而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意志是徒劳的,这是要求他干超越人性的事”。⑤具体地讲,司法能力的全面提升需要具备以下制度基础:
  (一)司法真正独立。就司法独立这一话题,已讲得太久,等待得太久。但我想不论我们采取何种制度模式,就文明与法治的国度而言,保障司法独立乃是必然选择。诚如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办公室毕东升副主任所言:“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及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和保障。”⑥背离这一根本,社会文明之大树不会开花,法治之大树也绝不会结果。因为,法院的生存和法官的命运应当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司法这一职业品性的特质所在。如果司法诚惶诚恐,不能自由表达自我的声音,那么,失去的不仅仅是司法的起码尊严,而是整个社会的理性与正义。美国宪法之父亚历山大•哈密尔顿曾经说过,从人的本性来讲,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是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所以,法院要想获得独立并有能力实现自己的社会使命,必须从人事和财政这一司法土壤中找回自我。没有这一土壤,司法的生存问题将毫无疑问受到威胁,提高司法能力的美好意愿将可能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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