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具有较高的荣誉感。即法官和法院在社会中应得到普遍尊重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司法的这一荣誉感来自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认可、理解和尊重。考察任何一个文明与法治的国度,均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是一个普通得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职业,而是一个神圣得只有经过法学专业训练、博学且富有道德素养的人才能适任。当然,这与法官的待遇和对法官的权利保障机制有关,也与各国所推行的“国家模式”有着直接紧密的关系。但无论怎样,倘若一个国家的公民只敬畏警察而不尊重法官,只清楚政府而不理解法院,那么我们很难想象在这样的国家,政府的权力何以不滥用,公民的权利又何以保障。正如西方的一句谚语所言:“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
(三)法官职业能力的社会认同。大哲家培根早就说过:“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只是自信自满。但只有这些仍然不够,正直才是法官的至德和命脉。”但直到现在,我们仍然离这一标准太远太远。我们习惯了孤芳自赏,也失去了法官最起码的尊严。我们一直强调人的奉献精神,但也一直忽视人的职业能力。比如今天,我们依旧提倡废寝忘食的加班法官,病痛折磨出来的英模,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人性的要求,是否产生了积极的职业效果;我们缺少反省,也很少考虑建立符合人性的制度管理模式。以致于我们的文化总是远离科学,远离人性,远离文明。
(四)立法和司法走向社会化。即立法应当体现社会公意,法律文化得到足够重视,法律至上的观念普遍形成,司法终极的地位得到尊重。立法和司法均是一项社会化的活动。就立法而言,它需要立法者具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立法能力,并在充分尊重社会公意的基础之上,根据正义法则和公共道德依法谨慎行事。诚如张静学者所言:“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②就司法而言,它需要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文化基础,需要法律至上观念的普遍形成,需要律师的积极介入和律师制度的完善。西方几乎没有人不知道法官为何戴假发,但我们的社会确很少有人知道法官为何穿法袍。因此,立法活动和司法改革绝不能我行我素、与世隔绝。
(五)司法正当程序的严格实施。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但光有正当的程序而没有保障其实施的机制同样大打折扣。作为司法的唯一产品——判决,应当来自正当的加工程序,否则其产品质量便是值得怀疑的。这既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也是实体正义的要求。很难想象主审法官私下与一方当事人吃饭而不叫对方当事人怀疑。正所谓“非正当程序结出的甜果遭人怀疑,正当程序产出的苦果受人青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法官才强调:“程序不公正破坏的是整个机制,实体不公正破坏的是个案,或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再有,程序不公正不能纠正,而实体不公正可以纠正”。
(六)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法官职业共同体概括地讲就是一个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他们“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③就中国现实而言,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能将是一个慢长的过程。因为这里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法官这一职业的荣誉感并没有得以显现,法官也没有优厚的司法待遇和保障其权利实现的有效机制。同一案件,在南方是一个腔,在北方是一个调;同一案件事实,在张法官手中得出的是个桃,在李法官手中得出的确是个枣。我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虚无。加之目前脚痛医脚,头痛医头的非权威化和非系统化司法改革,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局部问题,更无能革新整个司法系统。法官准入制度是严格了,但法官的待遇和荣誉并未“严格”。关于这一点,我想目前法院人才难留、法官难当的现象正好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存在。但尽管如此,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既是法官走向精英化的需要,也是法官伦理准则统一的需要,更是司法现代化和提升司法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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