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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行为能力

  那么民主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民主能给我们带来更完善更人性化的法律,民主能给我们带来富有效率的政府,民主能给我们带来公正的司法环境,民主能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但是,民主仅仅是实现这一系列美好事物的前提和条件,民主本身不能创造出这些东西。英国议会里喊的最响亮的那位议员,也许对他反对的那个议题一窍不通,但是他来了,他就要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他就感觉自己完成了使命。至于议案是怎么提出来的,有哪些人提前参与了论证,具体条款应该怎么拟定,他才不管呢。你想怎么拟定就怎么拟定,但是,只要拿出来的东西不符合我的愿望,我就反对。民主,不能作具体的事,但它的确是现代人做任何事的基础,它已经演变成一种理念了,当然它依然是一种政治生活,只不过抽象起来了,不需要做论证考量,却可以用来考量一切事。从这层意义上说,民主,终极的。很象奥斯汀笔下的主权者的意思。
  虽然对民主议题进行浓墨重彩,但我没有忘记我们要谈的是民主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自己权利的能力。那么,民主行为能力呢?按照一般的语义解释法,那就应该是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能力。但是,没有定义还好,一旦定义出来了,我们就发现问题严重了,就不是那个停留在表面,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朦胧印象了。前文已述,民主是终极的了,它是终极的,就是说是理所当然的了,理所当然的事还要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吗?当然了,人人都有生命权,我们却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保全自己的生命;人人都有财产权,我们却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保全自己的财产。理所当然的权利,当然也需要通过行为去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懒汉们是永远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的。
  但是,民主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却不一样。一般认为,一个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就预备了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是如此简单,以至于我们只需要通过年龄和精神状况就可以衡量了。如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在十周岁以下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八岁以下是相对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民主行为能力是不是也可以通过年龄来划分呢?如果可以,那么一个人多大了才会有民主行为能力啊?这要看一个人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独立参与政治活动吧。
  选举是一个国家核心的政治生活,一个公民能够独立参与政治活动的时间,就是他能够当选民的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获得选民资格的时间就是一个人获得民主行为能力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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