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经常将奥托•迈耶视为“现代德国行政法方法的真正创始人和经典作家”(Ernst Forsthoff 语),埃利希• 考夫曼(Erich Kaufmann),在1925年的一篇纪念迈耶逝世一周年的悼念文章中说,迈耶是来自“杰出律师圈”的“德国法学的最后经典人物”,与迈耶相比,同时代的行政法学就像是“模仿者”(Epigonen)。
迈耶关于行政法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经典著作《德国行政法》中。迈耶写作行政法的目的是:“揭示在我们的法律现实性中,行政活动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由以活动的现存形式,即我们的法律制度。在此尤其要重视双方得以发展的界限、个人的主观权力和国家应予尊重的自由界限。由此发展出我们行政法现状的体系完备的总体图景。”(《迈耶自传》)《德国行政法》之所以超出同辈,就在于它的概念、体系和规范的方法。今天对于我们来说极为严格的方法,在《德国行政法》中是一种全新的创造。迈耶在精神上把握了一种极为复杂的进程,他利用法国行政法的方法理清了杂乱无章、层次不清、充满非法学累赘的德国行政法,将德国行政法置于一种全新的基础之上。他用完全不同的话语将这种法学概念联系在一起。他将法国行政法的分散具体的制度转换为德国行政法。而且,迈耶不只是简单地描述德国行政法,他既赋予这些大量的材料以理想的、规范的要求,又描述了事实上的东西和应该的东西(Seinsollendem)。
首先,迈耶从现有的法学材料中过滤出隐藏在它们后面的法学基本理念。与他的前辈拉班德(Laband)和吉尔贝尔( Gerber )在国家法中的做法不同,他不是按照严格的实在法的观点来研究行政法的。在迈耶看来,法学体系的可使用性并不在于具有完美分类的逻辑形式,而是对现实的恰当描述。他反对严格描写实在法的法学方法,提倡最宽泛的法学维度。
第二步,迈耶一方面吸收当时已经在德国发展成熟的基本理念,将它们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础。在迈耶看来,一种观念之所以能够占据优先的地位,首先就在于它在现实中是可以得到证明的。但是迈耶同时认为,为了能够避免体系的僵化,还必须使用一些全新的观念,使之成为有效的观念,尽管在现实中这些观念尚未被证明,但是只要这些观念是理性的观念,就是有效的观念。因为迈耶深信黑格尔的哲学,认为,凡是理性的,就必定是现实的。所谓法,就是既符合时代需要,又合乎理性的法。这种法不仅过去存在,而且将来也会存在。这种双轨制的选择方法表明,迈耶将观念同时理解为历史发展的结果和创造者。它既是现实的东西,同时又是推动现实前进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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