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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探讨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

  (四) 扩大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范围,保障嫌疑人有获得广泛的律师帮助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嫌疑人享有完整的辩护权,我市在1997年就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个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成立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各区也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了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为急需法律帮助的大批市民和外来劳务工提供了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服务,成了市民的好帮手,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获得广泛的律师帮助提供了基础,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我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仅仅为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还不够,还必须扩大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范围:律师完全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有会见嫌疑人、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等广泛的权利。 
  (五) 改变现行公、检、法机构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提高司法人员待遇,高薪养廉,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纵观我国香港及西方法治国家,除有一整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外,高薪金等福利待遇吸引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带出办案的高效率、以“自由心证”维护法治,形成良性循环。我市要实现法治、依法治市,一方面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健全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还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去维护法治:首先应改变现行体制,公、检、法系统内部业务、人事、组织等方面实行上下级垂直领导,而经费就应象大连市一样由市财政统一负担;其次,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隆其地位”、“厚其薪酬”,吸引高素质的人员加入到司法机关,让司法人员有自豪感、责任感,防止为其个人小利益而“执法毁法”;最后,严把司法机关进人关,从严管理司法人员。 
  刚闭幕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时就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完成这个目标,就必须推行包括刑事侦查领域在内的司法改革。比邻与国际刑事司法体制相协调、法制完备的香港,深圳完全可以结合实际,学以致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逐步推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有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深圳完全能够实现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目标,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参考书目: 
  (1)(10)参见吕萍:《中外侦查模式之比较》,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期,第23页。 
  (2)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305页。 
  (3)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泽,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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