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探讨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

  如何对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进行改革从而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现象进行标本兼治,但又不能影响到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局,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摆在了全国人民的面前。可喜的是,我国许多法学家在理论上对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各种探讨,而部分地区如沈阳、抚顺、大连、青岛等地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加强侦查监督、“零口供”规则(类似于嫌疑人的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假定为排除在证据之外)、证据展示制度(即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开始之前将其掌握的证据展示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制度,不完全等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证据开示制度)、从严和从优待警等方面开始了富有成效的摸索,这为我国全面推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促使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体制衔接提供了宝贵经验。 
  深圳经济特区以它“敢闯”、“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在短短20年时间里就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上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全市的社会治安已实现了根本好转,政通人和,在地缘上与高度文明、法治的香港一河之隔,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即将生效,深圳市获得立法权,这为深圳市在宪法范围内推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沈阳、抚顺、大连、青岛等地相比,深圳市更有推行刑事侦查领域司法改革的政治、经济条件。当然,推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要防止全盘“西化”照搬西方的制度,推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我市推行这一改革,必须结合我市的客观实际,逐步进行,优先选择一些可行方案,而不能一蹴而就。其方式可以由获得立法权的深圳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为稳妥起见,也可在某一个区先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推广。我市如何进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为全国再做刑事司法改革的实验场,借鉴香港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 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从香港推行的结果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促使侦查机关转向以收集物证、书证等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为中心,能最大限度地禁止刑讯逼供、“口供主义”现象。我市推行这一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他们有不作陈述的权利,没有必须陈述的义务;2、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犯罪时,必须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沉默”之义务,保障受刑事追诉的人有自由的意志可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3、司法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自证其罪;4、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6)当然,沉默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不是绝对的,应当有例外规定,如嫌疑人有回答其姓名等基本情况的义务,在现场被抓获的嫌疑人有回答案发时其行为的义务,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