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探讨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
魏宇航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侦查 考察 司法改革
【全文】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诉讼制度不相和谐之处主要集中存在于刑事侦查领域,如何进行刑事侦查领域的司法改革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最为紧迫的问题。本文在对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香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提高办案效率和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的经验,在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圳如何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侦查 考察 司法改革
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1996年我国进行了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刑事司法改革,但这次刑事司法改革仍存在许多局限性和不足之处。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将逐步与世界接轨,特别是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逐步增多,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特别是刑事侦查体制的弊端必将更加暴露在世界各国面前。如何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衔接,已成为一个相当紧迫的问题。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实验田、排头兵”的深圳,不但要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而且也应该利用与香港仅一河之隔的优势学习其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衔接上的经验,率先使深圳的刑事侦查活动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本文在对香港的刑事侦查制度进行考察并与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深圳在刑事侦查领域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些建议。
一、 香港刑事侦查制度的概况
香港刑事侦查制度是在总结了大量侦查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包括了香港警察和廉政公署等侦查机关的职权、侦查手段、司法审查制度、保释制度等。
在香港,法定的侦查机关主要是香港警务处和廉政公署,享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并对部分案件具有起诉权。警务处内设有刑事侦缉处,专门负责侦查大部份刑事案件,拥有截停、扣留、询问、搜查、逮捕等广泛的权力。而廉政公署则负责侦查发生在政府部门公务人员的贪污、受贿等案件。在侦查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时,香港裁判司署内的裁判司可通过发拘捕令、搜查令等方式介入犯罪侦查活动,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予以制约。香港的律政司署不但是主要的检控机关,而且也负责对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给以法律指导。
从刑事侦查模式来看,香港采用“一步式”侦查模式(即整个侦查活动没有明显地划分为阶段,而是由固定的侦查人员一直负责侦查到底),如属于警方收到告发而起诉的案件,警方会逮捕嫌疑人,并尽快将其带至裁判司面前,由警方起诉或者将案卷材料移送律政司署起诉。
二、 香港刑事侦查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