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说如何去为当事人追钱,我想越是老的侦查员对这个就越在行,特别是许多老侦查员在这个方面有一整套理论和动作经验,我在这里就不去说这个追钱问题。但对于钱这个方面,我有自己的个人一些观点,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可能许多领导和同志把它说成为赃款赃物,或者说得更形象一点,我们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特别是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其中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追赃,也就是追缴赃款赃物,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因此,只要是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上级领导、被害单位等关心的最大因素就是追缴回多少赃款,比如我们在前年底开始立案侦查的南方证券公司某营业部曹某涉嫌挪用资金案,曹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南方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两亿多元资金挪用,那作为南方证券公司而言,我很理解他们的心情,通过市政府要求我们公安机关为他们公司追回曹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南方证券公司鞍山营业部的两亿多元资金,直至打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旗号。对于传统办案而言,我们的领导也就在这个方面比较重视。但说实在话,我虽然支持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尽管这个没有法律依据,但我反对的是以追缴赃款赃物的名义或者以违法的手段去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关于这个违法追缴赃款赃物去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问题,我想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上个月我们支队长到任后开展的一次大练兵活动中,我为我们深圳经侦部门专门上了两个小时有关这个方面的课,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会在说到第三部分关于在侦办证券犯罪案件方面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时候简单说一下。
三、在侦办证券犯罪案件方面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在这个方面,我是个人总结我们深圳经侦侦办证券犯罪案件时候发生或者说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但仅仅是我个人意见。
(一)屏除误区,正确处理好公安经侦部门与深圳证管办等证券相关部门的关系
在我们侦查证券犯罪案件中,有关这方面的误区至少有以下这么几种:一种误区是认为深圳证管办算是行政执法机关,是证券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是刑事司法机关,所有的证券犯罪案件特别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狭义上的证券犯罪案件,只有深圳证管办认定并移交给我们之后,我们才能立案侦查,我们不能够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控告等,我认为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有义务、职责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证管办的审查、认定移交不是我们公安机关侦查证券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二种误区是认为我们侦查的案件是不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狭义上的证券犯罪案件,应当首先由深圳证管办在性质上作出鉴定,就象我们经侦侦查偷税犯罪案件,应当先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然后才由公安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理解也是错误的,我们不能够把深圳证管办在行政上的定性与我们公安机关确定的犯罪嫌疑混为一谈;第三种误区是认为我们公安经侦部门与深圳证管办都算是执法机关,经侦民警与深圳证管办干部都算是执法人员,在侦查案件需要的时候,双方可以联合办案,于是在我们公安做的有关询问、讯问笔录中经常有证管办干部的签名,有的直接将证管办的有关调查意见直接作为我们侦查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特别是需要深圳以外地方调查取证,我们不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如厦门)而直接由证管办出面帮我们调查,调查获取的有关书证材料许多盖的是证管办的公章。我个人认为,这些调查取证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所获取的材料也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调查取证,在程序上都只能够由公安机关的侦查员来完成,严格来讲,任何非侦查员都无权利介入,当然,他作为证人或者说鉴定人的角色是可以的。
(二)逐步加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提高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水平,逐步克服当前被动局面,掌握打击证券犯罪案件的主动权。毫不讳言,我们在前面说到证券犯罪的特点时候就提到当前证券犯罪非常猖獗的现状,作为专门履行打击证券犯罪职能的公安经侦部门,说实在的,是大多数情况下无可奈何!我这样说不是说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无能,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公安经侦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无可奈何的原因,我想主要有二:第一,经侦基础业务建设非常薄弱,在证券犯罪多发的单位、区域部位没有布建情报信息网络、隐蔽力量网络,基本上没有物建高质量的特情,在加上大多数的证券犯罪行为,外界很难对其有所了解,一般人员都基本上是无从了解,既使是证券业内人士,很多时候也无从对其了解,因此,公安经侦部门是没有办法主动介入案件,“案源”十分少,更不用说扩大案件来源,所以,在当前公安侦查的证券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是由证管部门移交,我们才开始侦查,他们不移交,我们就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我们新任的支队长上任不到一个月就及时发现我们在这个方面的严重不足,现在已经开始在逐步加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在全深圳市经济犯罪多发的单位、区域部位布建情报信息网络、隐蔽力量网络,物建高质量的特情,甚至还要搞阵地建设等措施,我想这个是我们深圳经侦掌握打击经济犯罪案件的主动权的重要举措;第二,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不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需要,无法案发后“兵贵神速”,可以“招之能来”,但大多难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一方面,经侦队伍素质不高,缺乏具有金融、财会、证券、计算机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我们这个样子怎么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智能型、反侦查意识强的证券犯罪分子斗志斗勇;另一方面,经侦队伍技术装备差,办案还是靠传统的“两条腿走路”,难以对付用高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的证券犯罪分子。我们当前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状况,就造成了我们侦查证券犯罪案件,大多情况下就只有依靠证管办帮我们查清楚后移交给我们,所以在股市上不管犯罪分子如何兴风作浪,如前几年的“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三年多,那么明显的疯狂犯罪行为我们公安机关也束手无策,这样的例子太多。而且就是我们有勇气侦查证券犯罪案件,在许多情况下也只有依靠“外人”,涉及到了复杂的证券方面的知识,就请证管办的专家为我们把关;涉及到了有关财务会计知识,我们就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帮忙;涉及到了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我们就请我们市局网监处的同事协助,等等,我不是说我们不应该依靠他们,但我说的是我们这样办案不但会闹出许多笑话,而且我还在怀疑我们这样办案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就象我们现在侦查偷税犯罪案件,某个公司是否偷税?公司财务资料怎么样?我们侦查员都看不明白,税务局说这个公司的帐有问题那么我们就说有问题,他们说没有问题那么我们也只能够说没有问题,在前几年我就办过一个偷税犯罪案件,公司的财务资料我们全部扣押后移交给税务局,税务干部刚开始给我们说,从资料上反映,这个公司通过做假帐等手段偷税起码好几千万元,过了一个月,他们又告诉我们说,这个公司偷税数额很少,估计就几百万元,再过几个月,他们居然说这个公司根本就没有偷税,而且还多交了税,税务局还要退一部分税给公司,你说笑不笑话?那我们怎么办?税务局说没有偷税,我们就只能够撤案。证券犯罪案件也是这样,我们都不懂金融、财会、证券、计算机等相关知识,他们说怎么样就怎么样,我们公安能够办好案件吗?我们能够主动出击吗?但高兴的是,我们专门打击证券犯罪的最高机构,在座的大多数是与证券犯罪相关方面的证券、会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这为我们逐步掌握打击证券犯罪案件的主动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逐步建立健全打击证券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如果讲应当注意的问题的话,就可以反过来说,目前我们公安经侦部门几乎没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机制。关于打击证券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我想比较简单,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说了。我在这里强调一下联合办案协作机制,我在第一个方面说到了正确处理好公安经侦部门与深圳证管办的关系,那里我主要说到我们存在的误区,但我意思并不是我们侦查证券犯罪案件,要把深圳证管办“谅在一边”、“排除在外”,这根本不可能,而且还应当积极发挥与深圳证管办的关系(当然,我今天说的全是关于业务方面的关系),而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当与深圳证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办案协作机制,我们在办案中会大量地需要他们的配合,但这种配合一定要掌握一个度,我们不能够把我们的所有案情啊、采取的侦查手段啊等无所保留的与他们“资源共享”,我们有时候办案甚至把我们的档案袋都交给他们工作人员,他们要复印什么笔录啊等我们是“有求必应”,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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