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收集了叶环保的个人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的证明,证明叶环保是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符合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犯罪主体。我们也收集了顾健的身份情况、任职情况等,她也符合条件。当时,人民检察院认为顾健不符合条件,我们就收集了二人具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明,这样我们就可以证明顾健与叶环保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非身份犯罪主体与身份犯罪主体共同实施身份犯罪主体的犯罪,以身份犯罪主体犯罪性质定罪。所以,顾健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其次,收集能够证明叶环保和顾健有内幕交易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关于内幕交易犯罪主观方面,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至少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有直接故意,因此我们收集了深房集团工作会议纪要(2001年1月9日),证明叶环保、顾健对内幕消息是明知的,他们也应当知道这个消息一公布,必然对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比较好证明。但分歧最大的是,内幕交易犯罪是否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我个人认为,我国刑法没有特别规定内幕交易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要件,这个犯罪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我的观点与许多法律专家如马克昌教授、赵秉志教授等名家不同。当时对这个争议也很大,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等环节时候也有不同意见,因为这里很明显,在本案中,顾健是通过内幕交易犯罪获得了几十万元的非法利益,但对于叶环保,他可是一点好处都没有获得,那你不能够说他无罪啊,所以当时收集了二人具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明,如他们的供述、证人证言。
再次,最关键的是收集他们有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证据。如何收集他们有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证据呢?我想内幕交易犯罪行为至少应该包括二个步骤:获悉的信息是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就如我们刚才说的关于内幕交易犯罪主观方面一样,我个人不认为非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最后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结果。那我们来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二个步骤呢?
第一个步骤要证明“获悉的信息是内幕信息”,如果犯罪嫌疑人获悉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那肯定就不符合前提条件就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在本案中,我们从深房集团收集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记录中有价值的信息是两个:一个是深房集团投资成立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一个是深房集团将其持有的汕头海湾大桥股份转让事项,这两个信息是不是内幕信息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当时争议的最大焦点。当时在我们侦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时候经过讨论都认为这两个信息是内幕信息,但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没有认可深房集团将其持有的汕头海湾大桥股份转让事项是内幕信息。我们先分析第一个深房集团投资成立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深房集团投资成立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可能对其深深房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深房集团的这一重大投资行为是重大事件。在深房集团董事会将于2000年6月19日就数码港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在中国证券时报作重大事项公告以前,数码港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属内幕信息。
为了证明深房集团投资成立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这个信息是内幕信息,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深房集团董事会关于成立数码港公司的会议记录、深房集团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深房集团董事会于2000年6月19日就数码港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在中国证券时报作重大事项公告和部分证人证言等证据,我们还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二000年五至七月、二00一年全年股票《每日行情列表》,还收集了当时的《中国证券时报》、《深圳特区报》等报纸有关深房集团董事会于2000年6月19日就数码港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在中国证券时报作重大事项公告之后的介绍,公布这个内幕信息后股市的反映我们还收集了当时媒体的报道,如《中国证券时报》有一个题目“深圳数码港,股市新宠儿”,内容如“本周,受参与发起设立深圳数码港公司的消息刺激,深深房涨势凌厉,成为市场焦点”;《深圳特区报》题目是“深深房,山鸡变凤凰”,内容也是做了相近似的报道。从这些证据也侧面说明深房集团投资成立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这个信息能够对深深房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所以,我们以上收集的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深房集团投资成立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这个信息在2000年6月19日公告前是内幕信息。但当时对这个我们还是没有多大把握,有的同事还说要象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一样,对权利人的技术是不是商业秘密要委托有关部门鉴定,那我们对这个信息是不是内幕信息也要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我们的同事去找了但的确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最后找到深圳证管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孔雨泉,要他帮助我们,他于是就以证人做证的形式出具了一个证词,证明根据《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6月19日数码港项目重大事项公告、海湾大桥转让重大事项公告在公告前是内幕信息。其实,我个人感觉这个是没有多大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