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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及其应当注意的问题

  简要案情:2000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顾健利用犯罪嫌疑人叶环保将其安排在深房集团下属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筹备办工作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包括深房集团董事会将于2000年6月19日就数码港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在中国证券时报作重大事项公告在内的大量内幕信息。为抓住时机炒作深深房股票牟利,犯罪嫌疑人顾健遂向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西飞铝业)财务负责人张耀联系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同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顾健为增强张耀的借款信心,在向来深洽谈借款事宜的张耀及西飞铝业经营部、证券部经理魏义华介绍了深房集团数码港项目的一些情况后,又将张耀、魏义华引荐给犯罪嫌疑人叶环保相识。犯罪嫌疑人叶环保明知顾健欲向张耀、魏义华借款买卖深深房股票,以深房集团董事长身份向张耀、魏义华详细叙说了数码港项目的经营状况、看好深深房前景等,张耀、魏义华于是最终确信深深房股有重大炒作题材,遂决定挪用本公司买卖期货的1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以年息16%借给犯罪嫌疑人顾健,借期三个月,同时要求顾健提供该资金的托管公司和1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保证金。犯罪嫌疑人顾健将张耀、魏义华的要求告诉犯罪嫌疑人叶环保,叶环保即与深圳途畅光电有限公司(下简称途畅公司)总经理徐文达联系,要徐以其公司的名义托管和收转该资金,并向徐保证该资金运作绝对不会亏。犯罪嫌疑人叶环保并又联系了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张健,要求其为顾健提供炒股账号与担任炒股资金的监管人。5月12日,张耀、魏义华挪用本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通过深圳途畅公司转到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张健为顾健提供的"叶建军"的股东帐户上。5月15日至19日,顾健将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买入深深房股票。5月22日,叶环保转存100万元人民币到张健提供的"后美华"的股东帐户上,作为顾健借款炒股的风险保证金,同时要求顾健亦为其全部买入深深房股票。同年7月26日至8月10日,顾健将"叶建军"的股东帐户上的深深房股票全部抛出,盈利78万余元人民币,除支付西飞铝业借款本金与利息外,仍获利42万余元人民币。  
  2001年1月,顾健获悉并经叶环保确认深房集团将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汕头海湾大桥30%的股份收回过亿资金的信息后,为图暴利又以年息16%向张耀、魏义华借款600万元人民币,用来买卖深深房股票。叶环保遂又联系了深圳市南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凡洲,要求以该公司的名义托管、收转资金,并继续以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后美华"帐户内的股票为顾健炒股提供担保。同年1月15日顾健将借得的600万元人民币转入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吴成玉"的股东帐户后,相继全部买入深深房股票,但因深房集团董事会直至当年11月才将汕头海湾大桥股份转让事项在证券时报上公告,而顾健借款期限只签了二个月,不得已于当年3月底将深深房股票全部抛出,本息共亏损41万余元人民币,叶环保为其支付了亏损的款数。 
  这个案件是如何案发的呢?2002年8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和上级纪委部署,深圳市纪委对深房集团董事长叶环保“两规”,并立案调查,同年九月四日逃脱,九月十一日,深圳市纪委发现叶环保和顾健曾向西飞铝业财务负责人张耀联系借款1600万元人民币炒深深房股票,涉嫌经济犯罪,将案件移送我们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我们经过审查发现深圳市纪委移送的材料基本属实,在第二天就果断决定立案侦查,立案之后如何侦查呢?也就是说如何收集证据呢?我们就是紧密围绕内幕交易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的。 
  大家也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时,由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没有办过,国内也没有先例可寻,比如涉案信息到底是不是内幕信息、需不需要鉴定等分歧比较大,我们当时都比较慎重,因此,我们对叶环保和顾健采取直接报捕,没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六十条关于逮捕条件之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求,六部委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进行了解释,那么我们是如何收集了哪些证据来证明叶环保和顾健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的呢?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我们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应当紧密围绕内幕交易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并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至少基本证实叶环保和顾健犯内幕交易罪。 
  首先,收集能够证明叶环保和顾健符合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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