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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及其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有什么要求啊、原则啊?等等,我想这些呢在座的各位领导可能比我都还清楚,我就不在这里献丑了。我在这里要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个人感觉突破大多数证券犯罪案件的关键或者说在证券犯罪案件中占核心地位的证据其实就是书证,完整收集相关书证是侦查证券犯罪案件的非常重要一环。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如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诱骗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等证券犯罪案件中,书证对于证实这些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这些证券犯罪的过程申,必定会留下股票、债券、发行资料、交易记录等书证,这些书证是犯罪分子所否定不了的,对证实证券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是证券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第二,侦查所有犯罪案件,特别是证券犯罪案件,收集证据一定要掌握一个基本原则或者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围绕我们要侦查的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在这里,我也发现,这个是我接触的我们深圳许多民警欠缺的地方,经常有领导反映:我们的民警不会做笔录,你们可能不相信啊,这个可是真的啊,他不知道笔录里面要问什么?你要他做笔录,有的简单随便问一下,抓不住重点,整篇笔录对案件没有一点帮助,而有的也给你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笔录,问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社会关系,然后就再问几句,“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抓到公安机关来吗”、“你知道你这个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吗”?等就结束。所以,为防止这些情况出现,我们深圳市公安局许多单位,包括我们现在经侦支队,如果遇到比较大的行动特别是性质比较新颖的案件,如专项打击地下钱庄啊、打击虚开贩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当然更不要说要开展打击证券类的犯罪专门行动,我们开展行动的组织者首先要忙的一件事情是什么呢,各位领导可能不知道,那就是请比较懂法律和熟悉案情的人先制作一个询问、讯问提纲,参加行动的民警制作笔录时问什么内容、如何问等都要交代清楚,我们的民警就按照预先制作好的提纲做笔录,我就做个好几次这样的提纲,在这个过程中,我就在思考这个问题:我们的民警为什么不会做笔录?推广一点其实就是我们的民警为什么不会收集证据?他遇到一个案件,特别是他以前没有遇到的一个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比如证券犯罪案件,他就不知道如何下手?如何去收集证据证实犯罪? 
  我想出现这些问题的实质啊就是我们现在司法实践中“重程序,轻实体”造成的,不是“重实体,轻程序”!在以前直至现在,我们的理论界和司法部门都在强调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错误观念,在工作中,比如对我们经侦工作而言,各级领导强调或者说重视的是我们在执法程序上有没有出现问题?办案超期没有啊?刑事拘留有没有通知家属啊?取保候审有没有保而不审变相放纵犯罪嫌疑人啊等,这个月初,我们广东省公安厅总结并列出我们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存在的执法问题有近十项,全说的是执法程序问题,因此,我认为这个就有点矫枉过正,当然也许是我们司法部门许多领导还没有分清楚什么是实体,什么是程序。因此,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我们的各级领导、民警都去重视刑事拘留有没有超期、有没有通知家属等程序问题,因此我们的许多领导、民警对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程序法还比较熟悉,但对于《刑法》就根本不重视,有的对刑法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犯罪构成理论都不知道,因此,遇到一个他没有经历过的刑事案件,他就不知道怎么样去侦查?怎么样去收集证据?怎么样去做笔录?所以啊,我的个人看法,我们遇到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我们要开展侦查工作去收集证据的时候,不是说程序不重要,但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那么如何开展侦查来收集证据呢?我想应当围绕我们要侦查的犯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你收集的证据能够来证明你侦查的这个犯罪案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那你就成功了,你就可以破案了,甚至说你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了。 
  说了这么多,我来举一个例,我们经侦支队侦查最成功的一个真正的证券犯罪案件,各位领导可能都听说的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环保和原深圳市赛博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顾健涉嫌内幕交易案,这个好象也是全国第一宗以内幕交易罪判刑的案件,各位领导也知道,全国第一宗内幕交易案是一九九三年发生的沈阳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关维国内幕交易案,但由于当时旧刑法还没有规定这一罪名,后面法院好象是以受贿罪判决的。我们这个内幕交易案,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他们两个犯内幕交易罪,叶环保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顾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各被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叶环保被法院还认定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这里就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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