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办理刑事案件而言,也有太多问题没有办法严格执法。
一、从实体而言,公安机关特别是办理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则基本上于法无据。我国《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大多数都要求“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才构成犯罪,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则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后来对此作出过追诉标准的解释,但根据《
立法法》规定,对于法律的解释,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建议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追诉标准的解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凭什么来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则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这个解释有效力,它也因为有太多的抽象而没有办法实施,如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但许多情况下是没有办法来计算损失的,因而造成现在各地司法机关以各自标准来计算损失?这样有法律依据没有?只有天知道!这样的情况能够叫严格执法吗?
二、就程序而言,无法严格执法的问题则更多了,
刑事诉讼法的漏洞不一而足。现在笔者随意举几个例:如刚才将说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程序上就有太多的问题,谁有权利鉴定某技术为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它有权利怎么样鉴定?谁有权利鉴定和怎么样鉴定侵权人的损失等等;再如现在全国公安机关大多数都在犯的错误:为被害单位、集体和个人违法挽回损失,笔者在去年就写过这方面的论文并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网站上也有笔者的论文《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质疑》,但最终没有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注意实在让人悲哀,而且现在各地依然在犯这同样的错误,笔者在此就不多言,有兴趣的同行可去看笔者的拙著。
今天,笔者许久没有写文章,今天仅为兴趣,也为我国的法治,前后只花了不到一个小时,仅是随笔,没有去系统的思考,有点“法治和国家兴衰,匹夫有则”的凄凉。因为我还有太多的如下困惑,希望我有良知、有胆量写下去。
笔者坦言,我们深圳警察的素质应该在全国是排在前列的,依其而观全貌。我们国家的重要执法者——警察,有并长期以来有那么多的法盲?有那么多对法律知之甚少的而有些还依然走上领导岗位?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法律空白?实践中为什么没有多少对此专门有效地研讨和改正?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