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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的困惑

严格执法的困惑


魏宇航


【关键词】严格执法 困惑
【全文】
  自从“孙志刚”事件发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端正执法思想、严格执法的大轮训,进行了一场史无前列的执法思想、执法方式的革命。就笔者所在的公安机关而言,执法大轮训确实检验了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领导的素质,也的确在广大公安民警思想里面树立了严格执法的种子,有的基层领导甚至说出了“我当警察几十年了,从来没有学习法律这么认真过”、“从来没有在我心中如此震撼过”等“豪言壮语”。但笔者在公安机关法制战线上工作多年,包括参与此次的执法大轮训,作为一名法律学人对公安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如此强调“严格执法”、各级领导现如此重视“严格执法”感到欢欣鼓舞,但同时有感到一丝凄凉。 
  毫不讳言,这几年来,公安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遥想《行政处罚法》刚刚颁布实施以来,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笔者一直呼吁,依据该法,当时公安机关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几尽全无效,但囿于当时的执法环境,笔者作为公安法制干部心惊胆战地过了多年,还好,老天保佑,没有多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多少专业或者法治法官,笔者所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没有一个因为没有在程序上严格执法而被判决撤消或者败诉。 
  在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轮训时候,同志们都在反思,我们严格执法了吗?我们的每一步执法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吗?可悲的是,有的同志(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为何物)在参加执法大轮训培训后说出了“执法几十年现在才发现全是错误的,现在想起来还后怕”,而笔者作为教员之一,甚至提出了目前不可能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不可能执法的论断(当时,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没有制定颁布实施)。 
  不能够严格执法的主要困惑领域在行政案件上,就行政案件而言:一、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现在已经相当不合适宜,实体法欠缺太多。尽管笔者有多年没有接触、学习、处理过行政案件,有许多已经淡忘,但现在凭借笔者的记忆,我也能够随便数出一二,还有许多问题无法在实体上严格执法。在我们实践中对“法轮功”人员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劳教等等。二、作为程序而言,我现在没有专门研究过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但依笔者看来,还是有太多太多的案件没有办法严格执法,就象笔者在执法大轮训上授课举例而言:我们凭什么进入违法现场实施搜查、扣押,我们办理行政案件有搜查证吗?哪部法律规定警察有如此权利?没有!没有搜查证警察凭什么进入他人住宅?依据笔者随便回忆,就如现在许多基层执法发生打架的治安案件而言,今天发生打架,派出所把打人者抓获,但法医报告要三天后才出来,那派出所怎么办?如果被害人没有钱要急救怎么办?要打人者出?哪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利强行扣押打人者钱财为被害人治病?派出所留置只有两天,到期怎么办?拘留打人者没有依据,释放打人者被害人不答应,派出所真是两难,这样能够严格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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