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上彻底摒弃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理念和行为,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真正转移到法定职责、严格执法上来。
如前所述,赃款赃物的称谓有特定的前提,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够称其扣押或者调取的物品、文件为赃款赃物,追缴赃款赃物更是荒谬何况其本身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要彻底摒弃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理念和行为,公安机关的有关文书、对外的有关宣传应当禁止使用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字眼。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就是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通过侦查手段多破案件,依法将各种犯罪嫌疑人通过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其次,弥补漏洞,制订有关司法解释,完善
刑事诉讼法(如果时间不够,本部分不讲)
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尽快将实践中存在的在有关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等方面的问题逐级向公安部报告,建议短期内应该尽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司法解释,从长远来讲则应该修改
刑事诉讼法。现在我听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开始修改
刑事诉讼法,并在各界征求意见,我们应该把这个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出来。广东省公安厅制订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房产、股票、期货和与案件有关涉案单位存款、汇款等可以冻结等问题有部分规定,但我个人认为,该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省公安厅制订的有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性质上只能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订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它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特别对于人民法院而言。
在有关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弥补和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公安机关有保全涉嫌违法犯罪所得财产的职责,并将此职责作为公安机关的第十一种侦查措施,其内容应当包括保全的范围、方法和移交等方面,这样规定既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相适应,也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在侦查阶段处理、转移涉嫌违法犯罪所得财产,从而更能够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更能够为保证
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成为可能。
2、对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股票、期货等要采取侦查措施时如何进行要尽快作出司法解释或给予立法。
3、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应当规定返还的前提条件、程序特别是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调等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还其涉嫌犯罪所得的财产特别是货币以及为争取宽大处理将个人(单位)合法拥有的财产上交时公安机关如何在法律程序上进行处理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最后,严格执法,加强多种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弥补法律不足,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应当谨慎。
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严格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进行,围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罪轻等展开,收集能够收集的证据,对于没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对与案件有关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产权需要采取措施的可以依法采取调取证据或者扣押的法律措施,但都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采取措施后为防止有关财产被转移、变卖等可以以公函的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该财产被采取扣押等措施,如有将财产变卖等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3、两个慎用:(1)在确实需要为被害单位和个人追回损失时应当慎用侦查手段,有法律依据的就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无则禁之。在目前法律有漏洞的情况下,我不是反对为被害单位和个人追回损失,我反对的是违法以追赃名义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乱为被害单位和个人追回损失。我在这里的个人建议,我们现在是大量的违法运用《扣押清单》,我个人认为如果我们要扣押而不符合条件时候,可以尽量用调取证据通知书,为什么呢?一是因为这个没有前提条件,只要我们认为这个是证据就可以用,这样实际上比较好操作;二是当事人对我们这个措施不服,他也很难向法院起诉我们或者提起国家赔偿,我们是调取办案所需要的证据,不是追赃或者追债,人民法院一看就很难受理。(2)慎用“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当前引起投诉、要求国家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问题主要源由于此),在当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要“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需要做两个方面的事情:一是要在归还前思考一下,如果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被批准逮捕,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公安机关解除扣押或者解除冻结并将涉案款物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时,我们怎么办?我们一定要这样思考一下,考虑清楚后再决定。二是我们真要退,我个人认为应当仅限于满足如下条件:1)证据确实充分认为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的;2)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该退还物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所得;3)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该退还物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且不存在权属争议。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就应当把被扣押的财物作为证据处理,要么随案移送要么等到人民法院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