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对涉案款物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评
魏宇航
【关键词】涉案款物 依法 侦查
【全文】
——在经侦民警大练兵活动中的讲话稿
按照支队关于大练兵活动的统一安排,结合当前公安部、省厅开展的“两个违规”、“两个随意”专项整治工作,我今天来为大家主要介绍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看法,题目是《严格执法,对涉案款物依法采取侦查措施》,与我们省公安厅、支队统一安排的题目有点不同:我今天不是讲什么追赃、控制赃物,反而部分还与这个追赃唱反调,但核心内容是一样的,都是讲对涉案款物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的问题。
在2001年,我在原二处期间遇到一个投诉案件,大家都可能知道的“麦某申请国家赔偿案”,这里我先简单说一下这个案情:
时间好象是1996年7月20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到我支队报案称:中某下属的深圳某公司总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空白转帐支票上盗盖公司的财务印鉴,待公司宣布对其停止职务的第二天(1996年2月6日),用空白支票将公司59.8万元转入李某的私人帐号后提现。1996年7月21日,我支队立案侦查,并传唤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交待,其本人确实利用职务便利,盗盖公司财务印章,将公司59.8万元转走,提现后交给了麦××,但事出有因,麦××和张某是朋友关系,经张某同意,麦××因做生意收款需要于1996年2月借用公司的帐号收取深圳××装饰设计公司付给麦××的货款59.8万元,因公司以帐本丢失为由,迟迟不将59.8万元退还给麦××,张某在无奈之下,才私自将59.8万元退还麦××。麦××也向公安机关作出以上相同的证言,并提供了与深圳××装饰设计公司的购货合同,送货单正本。1996年7月25日,为追缴赃款,我支队责令麦××家属交出59.8万元现金并扣押至市局帐户,1996年9月5日,经公司申请,我支队将59.8万元赃款退还给公司。随后,麦××提请国家赔偿,要求退还59.8万元。
一句话复述案例:某公司的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59.8万元转入李某帐户,并提现后交给麦××,我支队责令麦××家属交出59.8万元,后发现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我们不管什么情况就把钱退回给中林公司。我们将59.8万元所谓的赃款退还给公司肯定是错误的,这个也好象是我们支队第一个国家赔偿,赔偿了59.8万元。当时,在讨论如何处理“麦某申请国家赔偿案”时候,我们二处领导安排我提出一些意见,我当时想我的任务就是如何一致对外为我们辩护,找到我们不赔的理由(当然,这个觉悟不一定高)。在之后,我又接触或者听说了好几个相类似的案件。那段时间,我一直在思考两个问题:一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作为行政诉讼审理”,对涉案款物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明明是刑事侦查行为,人民法院为什么还要审理甚至还判决我们败诉?二是发现我们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冻结的问题比较突出,我支队有好几次还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作为赃款退回给所谓的被害人,而且这些执法问题到现在还屡屡在发生,在内地更加明显,为什么会这么突出呢?在灵感来的时候,我一口气用了两个晚上写了一篇近一万字的论文《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质疑》,这篇论文后来在全国好几个刊物和一些网站上发表,这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指出了我们公安机关当前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扣押、冻结等违法执法问题,对涉案款物违法采取侦查措施成为当前公安特别是经侦工作的热点问题,它不但是人民群众对公安特别是经侦工作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焦点,也是导致公安特别是经侦执法存在瑕疵、办案质量差的“毒瘤”,我在文章中呼吁各级领导重视这个问题,转变观念,严格执法,还好,也许是巧合,现在公安部、省公安厅开展的“两个违规”、“两个随意”专项整治工作,我个人认为非常好,但我个人感觉欠缺理论性的东西,没有从发生问题的实质入手去分析,这仅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
我局在去年组织的领导干部执法大轮训中,鉴于要应付考试,所以我们支队领导和我为我们经侦的部分领导上课时,只简单讲了一下如何对涉案款物依法采取侦查措施。今天我想把我的个人看法完全说出来,让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但我在开始讲课前特别声明,这些全是我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意见,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我的观点与公安部、省公安厅或者我们支队的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