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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法思考

  (二)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必须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必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的结果。如前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结果犯,侵权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结果才能够构成犯罪,这个一定的结果就是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公司破产等其他严重后果,但如何从外在行为来予以体现呢?目前许多著名刑法教授、或者其他的学者都提出了许多需要考虑的因素来综合判断,如侵权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的生产能力、侵权手段、扩散影响等。但我认为这些都是纸上谈兵,这些因素是相对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要考虑,但是在案发阶段,对于权利人而言,你要一家企业凭借自身实力去收集这些证据的因素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要求企业在收集到这些证据的因素再向公安机关报案那基本上断绝了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途径的可能,我个人认为,只要权利人有以下其中之一种证据就可以造成其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个人独创,仅代表我个人观点):1、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已经被非法披露进入公知领域或者非法被多个竞争对手获取;2、侵权人使用你的商业秘密正在生产产品或者已经生产出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的途径,不然,等企业自查清楚情况后,侵权人或者造成企业更大损失或者逃之夭夭。当然,对于我们公安机关而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当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你应当尽可能地去收集以上的证据,或者如果收集以上证据的确有困难,应当立即向我们报案。因为要侦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本身存在着证据特别是侵权的证据收集难而又极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的特点,因此必须兵贵神速,抓住时机尽快收集并保全证据。 
  (三)企业寻求刑事司法救济必须提高举证责任意识,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必须提供自己是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等证据。我个人认为,企业向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除要提供上述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结果的证据之外,还应当至少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2、为方便公安机关尽快熟悉和掌握案情,企业应当有书面报案材料(法律规定可以口头报案)。3、自己是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4、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载体。5、证明被侵犯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材料,这些证据主要围绕商业秘密的"三性"来提供,首先是证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秘密性的材料,一般来说,对于技术秘密而言,是交给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专门部门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其次是证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价值性的材料,如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技术或者产品的确认等;最后证明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保密性,包括订立的保密协议、建立的保密制度等保密措施的材料。5、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可能行为的材料。6、犯罪嫌疑人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如没有此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有关专门部门进行鉴定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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