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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法思考

  四、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刑事司法救济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四种方式,第一种为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违反保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商事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二种为劳动法上的救济,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为行政法上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第四种为刑法上的救济,企业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的刑事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向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企业可基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上四种法律救济途径方式中的任一种,我们作为公安经侦部门,今天给大家讲的主要是第四种,刑法上的救济中的企业向我们公安经侦部门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寻求刑事司法救济。下面我们来谈谈企业在寻求刑事司法救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寻求刑事司法救济的前提必须是企业认为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而没有以同一法律关系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一方面,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关于需要哪些证据,我们将在下一个方面来探讨;另一方面,企业没有以同一法律关系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即没有向人民法院、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寻求救济而上述部门已经立案的情形,从传统观念来看,你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你可以选择去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向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寻求救济,如果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但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一般来说,如果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先向人民法院等部门寻求救济不满意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我们先讲的华为公司案,我在侦查办案中发现华为公司也向上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我当即告知华为公司有关人员,你们只能选择其一,不然我们公安机关只能立即撤案,后华为公司有关人员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出撤案申请,在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同意撤案的裁定后,我们才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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