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而不能不分情况,统统采用商业秘密的方法。
(三)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界限
这里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把知识产权纠纷当作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来处理,向我们报案要求追究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我们去年受理的我市某公司控告吴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经我们调查,吴某原为一大学老师,在工作中发明了有关电视墙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后吴某以其大学名义与我市某公司签定合作研发、生产电视墙技术的协议,协议规定了在合作研发电视墙新技术的权利归属为吴某,在吴某将他们在合作期间产生的电视墙新技术申请专利时候,我市某公司以吴某违反保密协议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到我局报案,要求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本案完全是该公司与吴某的知识产权纠纷,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我们对此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把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当作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来处理。我记得我接触的一个案件,那是在去年,我市一家大型名牌企业到我局报案称要追究该企业两个工程师的刑事责任,我了解的情况是这样:该企业甲、乙两个工程师分别负责该企业某技术的研发,该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该企业采取与甲、乙两个工程师签署保密协议等多种手段来保护其商业秘密。有一天,甲、乙两个工程师对公司不满,甲将其工作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违反规定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其同学丙的邮箱中(但丙至案发前一直没有打开其邮箱),乙将其工作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违反规定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自己私人的邮箱中,就这样两个行为,甲、乙两个工程师肯定是侵犯了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结果犯,它必须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公司破产等其他严重后果,在本案中,甲、乙两个工程师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没有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所以我认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第三种情况,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当作一般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来处理,放纵犯罪。如去年我从科技日报上看到一个我们深圳的案例,深圳雷地科技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前不久我国首次载人飞船“神舟”五号的总设计师戚发轫率专家组亲临该公司考察并题词“感谢雷地公司为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所做的贡献”。2001年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雷地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雷地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3万元。仅仅从报纸上反映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应当向我们报案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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