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们深圳的部分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发现,我们深圳的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价值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动性不够,如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A、我的企业无秘密。我们办案中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软中华香烟,都卖70元一包,甲只能以6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50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B、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有些企业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我刚才讲的树申厂的爪链技术其实也体现了这个方面的问题。
C、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而且,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
(二)企业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A、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B、其次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部分企业不分区域、不分层次、不分范围、不分部门,囫囵吞枣地乱给予保护。每个企业不同的员工都能够掌握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保密义务没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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