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内部人员,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出入机密场所的工人或勤杂人员,从事使用或生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员。这些人员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比较多,因而也比较容易窃取和泄露商业秘密。这里举的例子大家都可能听说过,一段时间在网络、报纸上都有大量报道,这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这个案件是我主办的,从我主办侦查员来看,这个案件我们公安机关绝对是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冤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我们必须要依法保护我们深圳的企业。说实在话,大家也许不知道,我们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顶住了多么大的压力,排除了许多阻力。现在我们言归正传,讲这个案件的案情: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 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2001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2年12月,我局成立专案组,局领导专门安排我来具体负责此案的侦破。此案看起来好象不复杂,但由于人为原因,侦破该案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我在浙江省杭州市连续呆了十九天,连续五上北京,在公安部的多次有力指导下,我们收集了大量有力的犯罪证据,成功侦破该案,2003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我们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执行逮捕,现将于近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4、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来看,商业秘密从主要下列途径失密:(一)离职的雇员,雇员离职带走商业秘密是经常出现的,无论是正常离职还是非正常离职。刚才在讲犯罪主体时已经讲了,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百分之七十是从本企业员工渠道泄露的,这个也是我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最主要的手段,下面我再列举专家研究的五个方面;(二)工业间谍,在国外工业间谍的案例已经是很多了,包括许多有名的国际大公司也聘用间谍刺探对手的商业秘密,工业间谍刺探商业秘密是通过收买内部人员或直接窃取的形式进行的;(三)技术方面的著述和讲演,大部分杰出人才愿意把他们在技术上的成就告诉他们的同行,以显示他们在学术中的地位和威望,但这也意味着技术进入了公共领域,而不再成为商业秘密,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将他们技术上的成就合盘推出,但许多人可以通过背景知识掌握技术;(四)供应商,由于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将某些机密部分透露给关键环节的供应商,最讲信誉的供应商往往也是泄露商业秘密的危险源;(五)参观厂区,参观厂区是提高企业形象的方式,也是泄露秘密的渠道;(六)广告及商贸展览,权利人为了促销,尽力宣传产品的技术先进性,通过广告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损害了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
5、从企业自身而言,多是因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严,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与人员管理制度才导致了他人乘虚而入。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摇钱树”,不少企业只顾在“种树”上下工夫,忽视了“看护”的管理工作,以至出现自己“种树”他人“乘凉”的现象。如我局2001年侦办的向小祥、黄应中等6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犯罪嫌疑人向小祥、黄应中、李启兵、李如润分别于1994、1995年在深圳宝安区公明镇树申厂做模具工人,学会了该厂独创的爪链模具的制造、调试、维修技术(所谓爪链就是把宝石、珍珠等饰物固定在手饰上的配件),该技术的权利人潘国基多次告诫向小祥等4人不得将该厂的技术外传。1998年初,同样生产爪链的上海流行饰品公司的股东林耀章因自己厂里生产的爪链在外型、生产速度等方面不如树申厂,遂起意挖走树申厂的技术工人。林耀章先后与这4名技术工人联系上并许以高工资,终于使向小祥等4人先后离开该厂转投方顺龙控股的上海流行饰品厂。随后,4人帮助上海流行饰品厂开发出与树申厂一样的爪链模具并进行了爪链的生产、销售。2001年底,树申厂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的与该厂相同的爪链模具出售便向我局报案。我局经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该厂因技术外泄而受到损失共计1186万元。我局经过立案侦查,查清出上述犯罪事实,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也对向小祥、黄应中等6人批准逮捕,并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16日判决向小祥、黄应中等6人无罪。宝安区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主要一条认为就是树申厂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树申厂和向小祥等人没有签订过有保密内容的协议,也没有给向小祥等人支付过保密费用,因而树申厂的爪链技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即使其他企业使用并获利,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由于缺乏保密意识,这家企业的损失只好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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