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第二,
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
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例:如1997年11月13日,即我国新
刑法开始实施不到一个半月,我市破获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便是因为职工“跳槽”后又自立门户引起的。犯罪嫌疑人周晓峰、朱志强、朱德雄、刘哲存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的职工,1996年10月,周晓峰瞒着深圳市同洲公司进入广州天意达电子有限公司,同月,周晓峰又将朱志强介绍进入天意达公司。在天意达公司期间周、朱2人发现LED电子显示屏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销售利润相当可观,萌发了自己创办公司的想法。二人商议决定:充分利用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将公司名称命名为“广东同洲电子有限公司,”再想办法得到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为以后广东同洲公司发展做准备。1996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LED元器件的广东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成立,犯罪嫌疑人有意混淆与“深圳同洲”的关系,并企图利用“深圳同洲”的市场、品牌和技术获得发展。在“广东同洲”的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周晓峰并没有脱离“深圳同洲”,而是利用双重身份,着手为“广东同洲”承揽LED电子显示屏的维修和制造业务。朱志强以利诱手段唆使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显示屏制版委托单位深圳市乙有公司的职工谢志升大量复制深圳同洲电子显示屏集成电路板,总计1087块技术含量价值120万余元人民币。同时朱志强又勾结朱德雄、刘哲存盗得同洲公司全部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公司最核心的显示屏控制系统的资料即GAL方程(技术评估价值人民币370余万元)。深圳同洲电子公司发现周晓峰、朱志强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后立即到我局报案,我局经过大量的案前调查,立案之后将周晓峰、朱志强等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对周晓峰、朱志强等5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1999年2月3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志强等5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鉴于他们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被窃取的技术秘密的各种载体已大部分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再鉴于他们均系初犯,且已认识到所作所为的违法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因此全部缓期执行,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