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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经济犯罪与防范

  一提起受贿,许多人都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犯这样的罪,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可能有这样的犯罪,这是当前的主要错误观念,所以我们抓获的许多企业人员受贿犯罪分子,他们都不承认自己犯罪,最多认为自己是犯了错误。所谓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就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本罪:本罪的主体方面,与前面的职务侵占犯罪、挪用企业资金犯罪主体相同,我就在这里不重复;他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实际生活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我们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与其他企业经济往来中,违反企业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自己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处罚: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举例:我们公安局二00三年破的一个案件,犯罪分子李某系我们深圳某民营企业业务员,他负责该企业某种产品的销售,他的其中一家客户广州某企业,为能够从李某手中买到比市场价格更便宜的产品,于是以给百分之一的回扣为诱饵,于是,李某以比较便宜的价格将该企业的产品卖给了广州某企业,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李某共收取回扣一百多万元,全部进入了自己的腰包。 
  (四)盗窃犯罪 
  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犯罪比较好认定,在座的应都理解,我在这里就不解释。我们在讲职务侵占犯罪时已经说过,如果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盗窃就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就构成盗窃犯罪。 
  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情节非常严重的,最高可以处死刑。 
  举例:我在南山分局工作期间遇到的一个案例,我们南山某珠宝加工企业,有两位员工甲、乙,因为贪图虚荣,就产生了利用企业管理漏洞盗窃企业珠宝的念头,于是,每天蚂蚁搬家,每天利用工作接触珠宝机会,每天偷一点放在生产车间的厕所,下班后再潜入厕所再取回,前后工盗窃珠宝价值一百多万元。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所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认定:这个也比较简单,我这里就不费时间解释。 
  本罪的处罚:最高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例:还是讲一个我在南山分局工作期间遇到的案例,我们南山南油某珠宝首饰加工企业,该企业有一位员工,因为对企业不满,于是产生了报复企业的念头,他是怎么报复的呢?他是每天都要在生产车间加工珠宝首饰,他乘他人不注意,每天都将手中经手的珠宝首饰原材料仍到下水管道里面,一直到该企业的下水管道被彻底堵住,请管理处的人来检查下水管道时候才发现,下水管道里面全是珠宝首饰原材料。 
  (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什么叫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说起商业秘密,我们深圳的许多企业也存在许多误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A、我的企业无秘密。我们办案中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如我们企业,我们企业的客户名单、进货价格、进货渠道等等都是我们企业的商业秘密举,只要我们企业对这些加以了保密,因此没有无秘密的企业。B、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有些企业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C、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此类企业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而且,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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