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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经济犯罪与防范

  2、从案件性质来看,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居多,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不断开始出现。我们在后面会讲,我们深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有许多,我国刑法规定的几十种经济犯罪基本上都有涉及,但职务侵占犯罪、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盗窃犯罪、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等传统经济犯罪案件是我们深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深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经济犯罪也“与时俱进”,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企业财产或者收受他人回扣等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则开始出现。 
  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业务员、财务、会计、仓库保管员,有少数的则是技术人员或者其他生产工人或勤杂人员。这些人员接触企业产品、资金或者其他产权的机会比较多,因而也比较容易见财起义,大肆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实施经济犯罪。这里举的例子大家都可能听说过,一段时间在网络、报纸上都有大量报道,这就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这个案件是我主办的,从我主办侦查员来看,这个案件我们公安机关绝对是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冤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我们必须要依法保护我们深圳的企业。说实在话,大家也许不知道,我们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顶住了多么大的压力,排除了许多阻力。现在我们言归正传,讲这个案件的案情: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均为30岁出头的工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3年有余,系华为传输部技术人员, 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 2001年7月至9月,王志骏等3人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2年12月,我局成立专案组,局领导专门安排我来具体负责此案的侦破。此案看起来好象不复杂,但由于人为原因,侦破该案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我在浙江省杭州市连续呆了十九天,连续五上北京,在公安部的多次有力指导下,我们收集了大量有力的犯罪证据,成功侦破该案,2003年6月,经检察机关批准,我们对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执行逮捕,现将于近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4、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有组织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专业性、智能性特点和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尤为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分子素质相对较高,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把这方面的犯罪称为“白领犯罪”;(二)大多数犯罪分子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在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三)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侵占企业财产时今天偷一点明天拿一点,蚂蚁搬家,积少成多;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四)作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企业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我们公安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5、从犯罪形态看,结伙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加,"窝案"、"窜案"多。在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 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 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有的还表现为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外人员内外勾结,因此,结伙作案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 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 几乎全部是结伙犯罪所为。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一些企业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不再是"单兵作战"的个人,而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另外,而有的犯罪分子在赏到实施经济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甜头后又连续作案,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或者寻找其他经济犯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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