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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突出实体和程序问题

  但让我感觉好笑的是,在我们国家还在开始酝酿我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但即使修改也不一定就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下,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多年批判的“重实体,轻程序”已经开始发生不正常的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到今天都不可能明白的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是畸形“重程序,轻实体”现象非常严重。在谈这个问题前,我想举例我们工作中出现的两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大家可能就比较好理解我们司法实践中是如何畸形“重程序,轻实体”的。 
  一方面,我发现,我们也有领导经常反映一个非常简单、非常可笑的现象,我们深圳个别民警不会或者不善于做笔录(当然,推广开来,就是不会或者不善于收集证据,你要他去收集证据,他不知道在一大段的材料里面哪些该收集哪些不该收集,他分不清楚这个界限),做笔录也是这样,他不知道哪些该问哪些不该问,他分不清楚这个界限。他不知道笔录里面要问什么?你要他做笔录,有的简单随便问一下,抓不住重点,整篇笔录对案件没有一点帮助,而有的也给你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笔录,问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社会关系,然后就再问几句,“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抓到公安机关来吗”、“你知道你这个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吗”?等等就仓促结束。所以,为防止这些情况出现,我们深圳市公安局许多单位,包括我们现在经侦支队,如果遇到比较大的行动特别是性质比较新颖的案件,如专项打击地下钱庄啊、以前打击虚开贩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当然更不要说要开展打击证券、金融等方面的犯罪专门行动,我们开展行动的组织者首先要忙的一件事情是什么呢,大家可能都知道,在前段时间,我们在办理长排新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有一天我们要对长排新村的二十几个业主准备做笔录,我们的领导就叫经办人先制作一个询问提纲,参加行动的民警制作笔录时问什么内容、如何问等都要交代清楚,我们的民警,包括我在内,就按照预先制作好的提纲做笔录,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客观因素,就是许多做笔录的民警不熟悉案情,我们领导先搞好询问提纲可以消除部分民警不熟悉案情这方面的不利因素,但我们憋开这个因素来谈,我感觉我们领导担心的是我们个别民警不会做笔录,不知道在笔录里问什么?包括什么内容?有没有遗漏的?当然,在这里我用的是个别民警,我没有批评我们在座同事的意思。在这几年的过程中,我就在思考这个问题:我们的个别民警为什么不会做笔录?推广一点其实就是我们的民警为什么不会收集证据?他遇到一个案件,特别是他以前没有遇到的一个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比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他就不知道如何下手?如何去收集哪些证据来证实犯罪?或者比如我们当前正在开展的清理旧案积案,我在清理中发现我们以前办理的部分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我们侦查员立案之后基本上就收集赃款去向的证据,所以现在档案里面反映的主要也就这个方面的内容,为什么你这个案件能够立案侦查?我们侦查的目的是什么?侦查的内容是什么?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够结案?等等这些问题,大多数档案里面是反映不出来的。 
  我们工作中出现的比较普遍的现象的另一方面,我们在工作中,各级领导强调或者说重视的是我们在执法程序上有没有出现问题?很少去关注我们在实体上有没有什么问题,我们要抓的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从程序的角度来保障我们实体上的合法性?以前我们很注重刑事拘留处理率、呈捕率等保障我们实体上合法性的做法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关心。好象只要我们在程序上没有错,律师啊或者当事人就拿我们没有办法?办案超期没有啊?刑事拘留有没有通知家属啊?取保候审有没有保而不审变相放纵犯罪嫌疑人啊?监视居住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啊等,好象是今年七月初,我们广东省公安厅总结并列出我们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存在的执法问题有近十项,基本上说的是执法程序问题,我们每年的执法检查的重点也可以说是执法程序问题。好象这些执法程序问题解决了,我们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就是铁案了,就没有错了。我个人感觉,我们公安部门这么过分强调执法程序,是与刑侦办案有很大关系,在我们以前刑侦办案过程中(包括我们经侦以前只办所谓的诈骗犯罪一样,这个实际上就是刑侦),我们刑侦同志只要确定你是抢劫犯、杀人犯等,那刑讯逼供啊、刑事拘留超期等执法程序问题就无所谓。但我要说的是,我们现在的经侦与刑侦差别非常大,至少有两点:一是我们经侦接触的当事人不同,大多数是有一定知识、有一定层次的公司老总等人员,我始终感觉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对他们采取侦查措施要慎重;二是我们经侦侦查的是经济犯罪案件,国外叫所谓的白领犯罪,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与非罪本身存在很多的摸棱两可、很难区分,因为这个与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有莫大的关系,而且,我们侦查的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有的案件,你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而且,这个犯罪事实还经常摇摆不定。说了这么多,一句话,特别是对于我们经侦而言,执法秩序当然重要,但实体更重要,如果这个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是税务犯罪等经济犯罪,你的程序即使再正确也是枉然,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实体错误造成的后果远远高于程序错误,你把一个人抓错了,这会对这个人、对这个人的家庭、对我们国家的法制造成的影响是无法用文字来形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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