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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突出实体和程序问题

  我今天讲的题目,大标题是《经济犯罪侦查中的突出实体和程序 
  问题》,小标题是《以“9.13”、 “3.21”等专案谈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实体问题》。为与我们今天讲课的主题相符,同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我今天以我们侦查的“9.13”、 “3.21”等专案为基础来谈谈我们经侦工作包括我们税侦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实体与程序问题。这一个突出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就是:从片面的“重实体、轻程序”向畸形的“轻实体、重程序”方向转变,漠视刑法等刑事实体法律,曲解刑事程序法律,这个是当前我们全国公安机关侦查所有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存在比较严重而还没有引起一丝重视的执法问题。 
  因为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是“9.13”、 “3.21”专案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所以我今天就以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来阐述我的观点,实际上,我今天谈的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问题也代表了我们侦查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的问题。 
  我想这里讲之前特别要阐明的是,我这里用的语言是刑事实体法律和刑事程序法律,也就是说这里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比如刑事程序法律就包括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刑事程序的司法解释等。纵观我们国家的法制历史,我们与西方国家或者说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民党政府时期,还是我们现在自称为实现法制的新中国的2004年,片面的“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整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优良”传统。但近几年来,可能是自身太多血的教训原因,也可能是受到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诸如美国网球明星辛普森杀人被判无罪等重大事件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越来越认识到程序正义、程序公平的价值: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等等。因而,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在这个方面给予什么根本性引导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司法界甚至老百姓已经越来越认识到程序之与实体的重要性,我们国家许多法律专家许多年来抨击的一个核心就是 “重实体、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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