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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三)在高新技术环境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高新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许多新的挑战。首先是商业秘密的传播方式、手段发生变化,传统的商业秘密的传播方式、手段以复印、照相、窃取实物或者资料等为主,在高新技术条件下,情报间谍人员等侵权行为人则可能通过卫星线路、互联网络传输,笔者在工作中就曾经办理过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深圳一家知名高新技术公司的研究人员,因对公司不满,就利用其工作用的电脑通过发邮件的方式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手机短消息技术传输给公司以外的人。其次是商业秘密的载体发生变化,传统的商业秘密一般记录在纸质载体上,高新技术使传统的商业秘密广泛记录在磁性材料等新型载体上。再次是传统的保密技术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高新技术环境下的保密要求,如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的电磁泄露保护、电子数据认证、电子结算中信息安全、电子加密等。最后是在高新技术条件下互联网也给商业秘密的许多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如前所述,高新技术商业秘密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符合秘密性、 实用性、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但在互联网上运行的软件、数据库等受保护的信息,采取哪些保密措施才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构成要件?互联网是一个无人管理的松散系统,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极容易被“黑客”、系统管理人员等获取,那么这些信息算不算公开?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构成要件?  
  二、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一)把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注重从政策保护过度到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法治意识。我们在全面也谈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高新技术的战略计划,我国也有863计划、火炬计划等战略计划,规划、管理高新技术的发展,但与高新技术发展相促进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却相对落后许多。在这个方面,美国、日本、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保护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将发展高新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紧急发展电子工业特别法》、《关于促进信息工业和机器制造业某些领域发展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完善的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因而,日本才能够在短短的几十年中利用其高新技术的飞跃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强国。我们国家也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高度重视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注重从政策保护过度到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法治意识。 
  (二)制订有关高新技术保护的专门立法和单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完善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借鉴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发展史,我们国家必须制订、完善有关高新技术保护的专门立法和单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我们国家目前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保护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但太抽象,漏洞多,不完善和配套。 
  一方面,高新技术的规范化、法制化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仅仅是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我们国家还必须专门就高新技术这一特定领域制订一些具体的法律,如针对高新技术的范围制订有关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领域的部门法规或者专业性单行法规,从而形成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体系结构。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制定统一、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完善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的同时,结合高新技术特点及其重要性,在统一、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具体规定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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